湖南长沙,女子患痔疮去医院换药,因男医生换药时触碰到其隐私部位,女子认为男医生是刻意轻薄,遂告诉家人,家人找到医生讨说法,并将其打成轻微伤,事后女子家人被拘留12天,不料医生又诉至法院索赔5.8万元,女子:是医生有错在先!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奉军住湖南省新化县,是某县中医院的执业医师,于事发前40天,经县中医院派遣,到湖南某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肛肠科进修。

江娟在该医院肛肠科做痔疮切除手术,术后长期由一名女性主治医生进行换药,事发当晚,奉军在为江娟换药过程中,因涉及到江娟的隐私部位,与江娟发生争执。

江娟事后告诉丈夫刘强,在换药过程中,奉军多次通过言语及小动作,对自己进行轻薄,刘强勃然大怒,多次找奉军进行理论,要求对其行为进行说明。

奉军一直予以回避,认为自己是合规操作,刘强遂带着江娟、陈某等三人找到奉军,在怒火之下撞开奉军的办公室门,希望奉军能够对此事做个解释。

双方交流过程中,奉军认为江娟是无理取闹、想借机闹事讹诈,刘强则认为奉军医德不端,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因均未能理智克制情绪,刘强等三人出手将奉军打伤。

奉军受伤后被送往长沙市第一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5天,经诊断奉军的伤情为:脑震荡、肺挫伤、肠管挫伤、左耳挫裂伤并感染、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肺部感染。

经法医鉴定,奉军为轻微伤,警方调查后认为,刘强、江娟等3人已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应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警方调查期间,刘强仍坚持奉军有过错在先,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警方最终以故意伤害行为,对刘强、江娟等3人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

奉军住院期间共用医疗费1.29万元,刘强并未支付,奉军出院后第二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共同赔偿医疗费1.29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等共计58661元,同时要求三人向其赔礼道歉,并提出如下理由:

刘强等三人在医生办公室,因奉军与刘强妻子之间的换药纠纷将奉军打伤,奉军被紧急送往医院急救,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用去医疗费12900元。

三人因为对奉军的故意伤害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2日,奉军于11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要求加强营养,并建议休息一个月和进一步治疗。

刘强三人的行为,给奉军身心造成巨大创伤,且严重侵犯奉军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应当赔偿奉军的各项损失,并向奉军道歉。

江娟、刘强辩称:

1.导致本次纠纷的原因,是奉军多次通过言语及小动作,对刘强的妻子进行轻薄,使刘强的妻子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奉军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2.奉军作为借调的医生,在没有其他医生陪同的情况下,一个人对江娟换药,当时江娟换药并未结束就从病房哭着出来,这个事情对江娟造成极大的伤害。

3.奉军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过高,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奉军损失的认定。

奉军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12900元,有票据为证,且被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计算为300元。

误工费:奉军住院5天,出院记录建议奉军休息一个月,参照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496元计算,奉军的误工费为5897元,奉军仅主张5472元,属于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应支持。

奉军住院5天,参照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917元计算,护理费应为423.5元;交通费酌情认定200元、营养费酌情认定200元。

奉军要求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但其伤势为轻微伤,对奉军的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伤害,因此不予支持;奉军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奉军的损失共计19496元,以上有医疗费票据、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2.赔偿责任的承担。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江娟、刘强等三人将奉军打伤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三人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奉军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强在庭审中提出,奉军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奉军在行医过程中对刘强妻子的不当言行,是导致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刘强并未就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该项答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奉军在诉请中要求三人赔礼道歉,三人已经因自身的过激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并在奉军住院期间前往探望,且三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愿意调解,因此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江娟、陈某、刘强赔偿奉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9496元,驳回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