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16岁女孩在职校读书期间,与9名同学一起吃火锅,一个人独自饮用5瓶白酒,在酒店休息时,因呕吐窒息导致死亡,家长将9名同学及家长、火锅店、酒店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08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渝中区人民法院)

廖祥和孙霞结婚后生下女儿廖怡,后两人于女孩6岁时协议离婚,约定廖怡由廖祥抚养,并跟随廖祥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廖祥个人承担。

廖怡16岁那年,报名就读于重庆一所工业管理学校,是该校护理9班学生,与田娟、谢鑫、任璐为同班同学及同一宿舍舍友。

开学后的第三个星期,4名室友相约去洪崖洞景区游玩,下午14点左右,四人按照约定到达A火锅店吃饭,期间四人共购买2瓶郎酒(100m1/瓶)、6瓶啤酒。

6瓶啤酒由谢鑫和田娟饮用,2瓶白酒全部由廖怡一人饮用,任璐没有饮酒,四个女孩喝完酒后,田娟与廖怡又通过电,邀请刘某、黎某和秦某3名男同学吃饭,黎某又邀请洪某。

刘某三人到达后,廖怡又点了3瓶小郎酒和7瓶啤酒,其中3瓶小郎酒全部由廖怡饮用,田娟饮用啤酒,在廖怡的要求下,刘某也饮用了啤酒。

整个就餐过程中,廖怡饮用4瓶半小郎酒和部分啤酒,谢鑫、田娟、刘某饮用啤酒,其他人未饮酒,喝到晚上18时50分许,廖怡出现醉酒状态,瘫坐在火锅店地上。

在众人搀扶下,廖怡回包间休息,19时18分许,在火锅店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众人将廖怡背到火锅店门口休息,19时20分许,刘某和向某赶到火锅店,众人抬着廖怡离开火锅店。

后刘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B酒店订了一间房,众人将廖怡抬到该房间休息,19时50分,除谢鑫、廖怡、田娟三名女孩留在房间外,其他6名男生均离开酒店返校。

20时许,谢鑫、田娟一起离开房间,后田娟打车回学校,谢鑫于20点30分又返回房间,发现廖怡嘴唇、手指已发紫,立即联系酒店前台,后又拨打120急救电话。

20点48分,重庆市附属第二人民医院急诊到达,经初步查看廖怡仅有体温,已无呼吸,后将廖怡送往重医附二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亡原因为:心脏停搏;呼吸停止;呼入性肺炎;急性酒精中毒,当晚23点52分,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大阳沟派出所,对廖怡醉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接警。

经法医初步检验,推断廖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后呕吐物堵塞气管,导致窒息死亡,已排除廖怡的死亡为刑事案件的可能。

事故发生后,家人悲痛万分,廖怡父母曾向学校借支3万元,用作廖怡的丧葬费,处理完丧事后,廖怡父母曾找过学校、A火锅店、B酒店、9名同学及家长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但4方人员均不予理会,廖怡父母将4方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83979元,并提出以下几点事实及理由:

1.廖怡与田娟、谢鑫、任璐等9名同学一起吃饭期间,1人饮用5瓶郎酒及1瓶啤酒,9名同学并未对其进行劝阻,导致聚餐结束后,廖怡已完全处于昏睡状态。

2.9名同学及A火锅店工作人员,明知廖怡是未成年且大量喝酒,并未对廖怡昏睡不醒的情况进行关心,亦未拨打120求助电话。

3.19点30分左右,9人将廖怡抬至B酒店并办理入住,因学校有未离校人员点名制度,所有人分批离开,无人留在廖怡身旁进行照顾,亦未通知学校老师或廖怡家属。

4.B酒店在办理入住时,未严格审核入住人员的身份情况及实际入住人身份信息,亦未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向同行人员询问廖怡监护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5.在同行人员全部离开后,B酒店工作人员用房卡将廖怡所在611房间打开进行查看,此时廖怡半趴在床上,状况不明,其未上前进行查看,将房门关闭后离开。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廖怡及父母有责任。

廖祥、孙霞作为监护人,疏于对未成年孩子喝酒的安全教育,缺乏对孩子进行有效监督管理,未尽到监护责任,具有一定过错。

事发时廖怡已年满16周岁,对于过量饮酒的危险性应有充分认识,就餐过程中主动要求喝酒,在同学们劝说下仍继续过量饮酒,其疏忽大意是导致醉酒死亡的最主要原因。

2.A火锅店、B酒店、学校有一定过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A火锅店明知故犯,且导致女孩醉酒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10%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规定,酒店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应询问父母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B酒店明知住宿酒店人员中有众多未成年人,且还有一人醉酒,仍放任违规入住行为,具有过错。

酒店工作人员查看房间时,发现房内仅有廖怡一人,处于无人照看状态,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也未尽到提醒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应承担5%责任。

职业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对学生有监管责任,根据学校制度,学生周末下午允许外出,但要在规定时间内返学,众学生因担心学校查寝,而忽视对同学的陪护,说明该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有不足之处,应承担5%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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