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一还一字面意思上是说,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当拆除一平米就安置补偿一平米,实际上指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所要求的,满足被征收人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征收补偿原则,但近日,不少山东的朋友来所咨询,他们遇到的低价征收情况,大家快来看看,是否遇到了类似的情形。

山东临沂房屋征收,先有低价补偿,又现逼迁

山东省临沂市某村的刘先生等人,房屋被征收后,发现其遇到的房屋搬迁补偿可能并不像征收方说的那样合法。根据村委会给出的《补偿安置协议》,其中载明,针对刘先生三百余平的宅基地,若选择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总共可以拿到近22万元的补偿款,平均下来,每平方米只有六百块钱左右,这不仅与周边房价存在巨大差距,更达不到本地区的平均房价。若选择回迁安置,刘先生等被拆迁人,无论家中人口数量多少,最多只能选择120平米的安置房,而且不会支付额外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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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刘先生等人窝火的不仅这一件事,在后续的房屋拆迁工作中,村委会直接下发了《告知函》,上面写明,经县政府批准,村委会决定收回村内宅基地使用权,并经村两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截止日期前未签协议并搬迁的农户,依法强制拆除房屋后,仅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楼房。这里,我们必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方面,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是否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另一方面,在城中村改造中,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村集体土地,是否有权强制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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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有话说

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指出,针对刘先生遇到的房屋拆迁情况,主要存在三个严重的违法点:

第一,房屋征收必须遵循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补偿原则。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而在本案中,安置补偿协议中每平方米约600元的补偿标准,真的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吗?明显不能。

第二,被征收人的补偿选择权应当被尊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安置,但在本案中,征收方不仅以超低的货币补偿价格迫使刘先生选择安置方,更由村委会发布《通知函》,指出在房屋被拆迁后,被拆迁人将丧失补偿方式选择权,这明显与我国法律规定不符。

第三,村委会无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更无权强拆房屋。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村委会有权申请收回村宅基地使用权,区政府亦有批准权,但收回的前提是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但在本案中,案涉土地征收项目明显不是为了满足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因此,其无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应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并由县政府组织实施。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无权批准征收拆迁并组织实施,更无权干预征收进程,主动推进征地拆迁。其主要的工作是配合征收拆迁部门进行管理,同时做好与被拆迁人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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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旧城改造,还是城中村改造,被征收人的权益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征收方的尊重,如果您一旦发现,征收安置方案或者补偿协议存在侵犯您自身权益的情况,一定要尽快联系专业人士,帮助您维权。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