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虽然行为人主观上系帮助他人借款,其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行为人在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的房产资料由他人通过网络制作购买,被害人也对该事实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账至行为人的账户。因此,综合上述分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9)粤06刑再1号

基本案情

黄某、侯某举等人通过签订空白合同、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从事放贷业务。陈某媚多次向黄某等人借款。陈某媚与伍慧宽于2011年认识,后伍慧宽多次帮助陈某媚向贷款公司借款。

2016年11月,陈某媚再次向黄某等人借款,黄某、侯某举授意陈某媚可使用虚假房产材料办理抵押贷款,并要求借款人需为佛山或广州户籍。陈某媚请求伍慧宽帮助其借款,并陈述房产资料陈某媚自己会安排,只需伍慧宽提供现住房产的基本信息即可。伍慧宽将其居住的房屋地址及结构等情况发给陈某媚后,陈某媚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产权人为伍慧宽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屋实际权属人为伍慧宽的父亲伍某水)、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户籍信息等虚假资料。

2016年11月23日,陈某媚持上述虚假资料与侯某举、伍慧宽一同至上述房屋地址,侯某举对伍慧宽及该房屋情况进行拍照。侯某举在明知陈某媚提供的上述房产证、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资料系虚假资料的情况下,同意向伍慧宽、陈某媚提供借款。2016年11月24日,伍慧宽在贷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借款合同》约定伍慧宽作为借款人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借得37.5万元。侯某举等人将37.5万元从刘某的账户转账至伍慧宽的账户,伍慧宽当即按侯某举等人的要求,将其中的37.23万元转账予陈某媚。陈某媚又将其账户上的29.7万元取现后带回九鼎公司并经清点后交还侯某举,侯某举将钱款存放入公司的保险柜。陈某媚在本案中的实际借款金额为7.8万元。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刘某先后两次收到案涉还款共3.5万元,后陈某媚无力归还欠款。

2017年2月16日,刘某至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平洲派出所报警,声称伍慧宽以伪造房产证的手段诈骗了其34万元。经审理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伍慧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伍慧宽未提出上诉,现已服刑完毕。

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事实,黄某、侯某举等人明知陈某媚无可供抵押的财产,陈某媚系外省户籍亦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况下,授意陈某媚使用虚假房产证借款,并明确要求借款人需为广州或佛山户籍。黄某、侯某举等人也明知陈某媚系实际借款人且陈某媚提交的房产资料系虚假的情况下,仍同意与伍慧宽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高达37.5万元,但其中的29.7万元已取现后返还侯某举等人。以上事实表明,虽然伍慧宽经陈某媚恳求后向其提供了家庭房产信息,并在侯某举、陈某媚的授意和安排下在案涉放贷公司办理了借款手续,但伍慧宽主观上系帮助陈某媚借款,其并无非法占有贷款资金的故意。伍慧宽在客观上亦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虚假的房产资料由陈某媚通过网络制作购买,黄某、侯某举等人也对该事实知情,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更非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款项转账至伍慧宽的账户。因此,综合上述分析,伍慧宽的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院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审被告人伍慧宽及辩护人提出伍慧宽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伍慧宽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错误,判决的罪名不能成立,原审被告人伍慧宽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结果

一、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1882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伍慧宽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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