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辈子作了孽,这辈子干物业”,这是流传在物业服务界的一句话。最近一位陕西榆林的物业经理李浩走进了人们的视野里,通过数家官方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原因是李浩因为8年前的阻止小区内幼儿园办学,竟然被批捕了。

看新闻如果只看标题,还以为他做了什么坏事,但看完整个新闻,就知道他阻止的是幼儿园违法办学,他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蒙受了冤屈。因为这关系到物业经理的职责范围,还有社会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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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分“敬业”的物业经理

根据《济南时报》和《上观新闻》的报道,李浩举报、阻止的是开办在榆林市榆阳区塞上明珠园小区内的大风车明珠幼儿园,但这个小区在2022年7月才通过消防验收,2023年底小区才通过了竣工验收。李浩举报该幼儿园发生在2015年,也就是说这个幼儿园开办时,根本没通过消防验收。这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李浩先是举报,举报无果后采取阻挡措施,维护的是200多幼儿的安全,维护的是公众利益,如果维护公众利益被定义为寻衅滋事,那谁还敢“路见不平一声吼”!

如果这个幼儿园真的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经理举报,阻挡幼儿园师生进入幼儿园,不仅仅是在履行物业经理的职责,更是在做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孩子安全的事。

二、违规办学手续谁审批,一连串问题采访中无答案

再把小区幼儿园办学的流程梳理下,2015年该小区内的幼儿园是怎么通过一系列办学手续审批的,怎么拿到《办学许可证》的?许可证是谁签发的?又是谁把200多位幼子放在一个没有通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险地里。为何存在明显的“硬伤”,幼儿园还能顺利拿到《办学许可证》,长期违法办学?这些家长能放心把孩子送到学校么?

这是典型的“先上车后买票”,但是对于祖国的花朵来说,学校存在安全问题并不是小问题,任何瑕疵都可能被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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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者非“白莲花”惹争议,营商环境需呵护

根据新闻报道:2011年4月物业经理李浩的岳父柳福祥与三个合伙人开发建了一个楼盘,当时,柳福祥为项目总负责人,李浩为小区物业经理。因该项目运行并不顺利,股东之间产生分歧。2014年3月,4人召开股东会议,柳福祥等股东三人退出,由尤东堂接手,完成收尾工作。

2014年年底,柳福祥等其他三名股东发现,另一股东尤东堂私自变更了规划中幼儿园的位置,将自己投资建设的商住1号楼的地下1层至地上3层,租给其女婿开办该案当中的幼儿园。2014年5月,该幼儿园正式开始招生。

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存在做生意合伙和散伙的经济纠纷,物业李经理阻挡幼儿园开办,也有个人目的。

但在笔者看来,无论他们股东之间有什么样的经济纠纷,属于内部的事,按照各自的协议,该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而小区的幼儿园存在的安全隐患,这属于公共问题,应该超越经济纠纷独立看待,而判断的基础就是小区幼儿园是否违法办学。

而根据记者实地探访,小区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幼儿园主办者也拿不出消防验收证明。这些问题,过去没有解决,现在问题依然存在。李浩无论是从物业本职的职责出发,还是为公众利益孩子们的安全出发,都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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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事重提风波起,营商环境需呵护。

2019年7月,李浩因占用民房等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随后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是经济纠纷未予批捕。如今,李浩以八年前干扰幼儿园教学秩序为由再次被控“寻衅滋事”,这里面发生了什么,实在耐人寻味。

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对经济纠纷“以刑化债”,在大力发展保护民营企业家,呵护营商环境的今天,实在令人费解。民事纠纷双方应该协商解决,而不应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让自身在谈判当中处于有利地位。

随着媒体的报道,此事件已经进入公众的视野,此案的判决不仅仅关乎着这个物业经理是作了什么孽,还是受了什么冤,关系着以后还有没有人敢为社会正义奔走呼喊,维护公众利益。让一个好人承受冤屈,这是社会悲哀,过去的南京彭宇案相关判决就是最好的例子。

此外,该事件判决也应该更多考虑其推动小区幼儿园安全改进积极的一面。很多灾难都是小概率事件,都是付出了代价才做出纠正。在幼儿园存在风险的前提下,有人主动干了这样一件事,“滋事”就算存在争议,只要结果是好的,都可以原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