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宝坻一公职人员疑伪造公章私卖土地 三级法院认可其土地出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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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漏洞百出的房屋土地出让合同,一张没有收款人、复核人的天津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一个编造虚设的单位,涉嫌伪造的“镇水利站”公章,不知何时何人盖上的镇政府公章(或许伪造),共同构成了一次近似“荒唐”的房屋土地买卖行为。

在没有完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自相矛盾的判决。第三人(权利人)向天津市一中院上诉、向天津市高院申请再审,最终被驳回。案件背后的伪造公章、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被虚构的“水利站”

“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水利管理站”,这个名字听起来是否高大上?像一个事业单位的名称。进入这样的单位能够获得事业编,但是需要“逢进必考”。

事实上,这是一个被人虚构编造的名称,多方查找,并无其注册成立的任何消息。

与其类似,有“天津市宝坻县水利局牛道口水利管理站”。

公开信息显示,法人名称:宝坻县水利局牛道口水利管理站,简称:水利局牛道口水利管理站。成立时间:1982年9月1日,职员人数:3人。所属分类:经济事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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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说:“另查,2001年11月,原赵各庄乡政府与原牛道口乡政府合并为牛道口镇人民政府,原赵各庄乡水利站与原牛道口乡水利站合并为牛道口镇水利站。牛道口水利站(法人)主体资格被注销,现隶属于牛道口镇政府下属部门。”

神奇的是, 2010年8月1日,已经被注销法人主体资格近10年的“牛道口水利站”神奇“复活”,行使法人权利,签订《房屋土地出让合同》,将原赵各庄水利站房屋土地出让给沟头村书记刘某森。代表甲方“牛道口镇水利站”签字的是原赵各庄水利站员工高某,加盖的是涉嫌伪造的“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水利管理站”公章。

合同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议定出让金10万元,由乙方在当年9月15日缴纳给甲方。先付后用。”

“巧合”的是,票据显示,两年后的2012年9月15日,刘某森向“牛道口镇水利站”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0万元。该票据没有审核人、收款人,刘某森也没有出示银行转账记录。票据上加盖的仍是涉嫌伪造的“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水利管理站”公章,而非财务章。没有财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私下收受巨额资金,是否违反财务纪律?该笔资金是否真实支付,去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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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判决中,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自相矛盾的认可了“被注销”主体资格的牛道口水利站与刘某森签订合同的效力,并认定“刘某森对涉案房地产享有实际权利”,审判长肖强。

法律专家介绍,公司注销期间,属于无照状态,是不能继续经营或者交易的,否则,其行为就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工商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漏洞百出的“房屋土地出让合同”

2010年8月1日,高某代表牛道口水利站与刘某森签订的《房屋土地出让合同》看上去简单粗陋,“漏洞百出”。

合同开头说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并没有说明根据哪部法律。

合同最后空白处加盖了“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人民政府”公章。盖章处并没有签署意见,也没有注明盖章日期。这个公章是盗盖的还是涉嫌伪造呢?

合同第二条,关于四至为“东至刘峰院西墙,西至刘峰院东墙。南至老光华机床厂北墙。北至敬老院南墙。”此四至包括了院前和院后两条道路,并没有约定出让年限,也没有约定出让面积,出让土地的长和宽也没有说明。

知情人、第三人魏某同说,自己1999年仅购买东院3038平方米(约4.55亩)花了14万元。此四只包括自己的院落。东西两个院共约5.7亩高某每亩不足两万元出让给刘某森,并无使用年限。

2010年1月11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信息显示,地块编号津宝(挂)2009-060,具体位置:宝坻区马家店镇产业园区。出让面积13333.5平方米(约20亩),用途:工业,成交价格290万元,使用年限50年。每亩地价约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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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价格相差近10倍!高某以牛道口水利站名义如此低价卖地的背后原因是什么呢?

魏某同向法庭提供的其与高某通话录音显示,高某称自己是“被镇党委书记逼着写的合同,他们(刘某森)找了镇党委书记……不包括东院(魏某同院)”。

天眼查显示,高某担任宝坻区牛道口镇用水协会法定代表人。该协会成立于2013年7月30日,负责本协会范围内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和供水调度;为用水户提供与水利及灌溉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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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高某以个体工商户类型成立“天津市宝坻区恒力基础工程施工队”,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营业期限2005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经营范围:打井、打桩、基坑支护、地基处理等。目前已注销。

第三人的申诉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20年12月17日,依据上述合同,刘某森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刘某森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吕某林将其占有的刘某森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返还刘某森,并拆除占用范围内自建的房屋,将其所有的彩钢设备、材料及其它物品全部带走;2.本案诉讼费由吕某林负担。

宝坻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0)津0115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吕某林不服上述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 )津01民终399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发回本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宝坻区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追加魏某同、郑某月为本案第三人,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第三人魏某同回忆,庭审质证环节,法官肖强并没有开视频同步录像,解释说设备坏掉了。同时,整个案卷递过来,让魏某同看了一眼,又迅速拿回去了,“神情非常慌张。”魏某同提出对刘某森证据申请司法鉴定,被肖强审判长拒绝。

魏某同说自己打过很多官司,质证环节都不是这样的。合同纸张非常崭新,不像放了十年的合同。

刘某森诉状里说,其将西侧8间房屋占有并使用,而东侧的13间房屋因吕某林的租期未到期,故吕某林继续使用,吕某林的租期至2019年9月1日届满。

租赁期届满后,吕某林仍然占有该土地及房屋,并存放彩钢设备及大量杂物。刘某森多次要求吕某林将房屋腾出,吕某林至今仍拒不搬出,侵犯了吕某林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刘某森认为,其与牛道口水利站签订的房屋土地出让合同合法有效,其有权对该房屋占有并使用,而吕某林则属于无权占有,故依法提起诉讼。

吕某林辩称,其对刘某森所述的四至的依据和事实不认可。

吕某林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魏某同、郑某月于2020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魏某同、郑某月将涉案房屋土地租赁给吕某林,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23日至2025年8月22日,吕某林系合法占有涉诉土地及房屋。

刘某森以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吕再林属于主体不适格。要求依法驳回刘某森的诉讼请求。

牛道口镇政府未作陈述,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魏某同述称,刘某森与牛道口水利站签订的房屋土地出让合同实为刘某森与高某个人行为,应为无效合同。该合同同时侵犯了魏某同的土地使用权。

早在1999年11月28日,魏某同与宝坻县水利局赵各庄水利管理站签订了案涉土地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记载:该土地以140000元出让给魏某同,使用期限50年。

同日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双方就宝坻县水利局赵各庄水利管理站的房屋及场地租赁一事达成协议,约定位置位于天津市宝坻县赵各庄乡赵各庄村北,东西宽为49米,南北长为32米,场地内有危房八间,约定该房屋和场地的租期为二十年,自199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每年房屋和场地租金为630元,魏某同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经现金付清期内的全部租金。

在租期内,魏某同可以自行出资对原有的危房进行翻建和改造,并可以自行出资新建房屋,所翻建和新增盖的房屋产权归魏某同所有;在租期内,魏某同有权将房屋和场地再转租他人经营使用,也可以与他人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经营,宝坻县水利局赵各庄水利管理站不予于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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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同在使用期限内,将案涉土地房屋出租给吕某林有合法依据,现吕某林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吕某林属于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土地,故应驳回刘某森的诉讼。

法院审理发现, 2014年9月1日,案外人潘某乾与吕某林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其占有的房屋(从魏某同处出租)出租给吕某林使用,租赁期限自 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在租赁房屋期间,吕某林又加盖了两个彩钢房。

宝坻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森对涉案房地产具有所有权,魏某同对涉案房地产不享有所有权,魏某同对涉案房地产享有的系承租权,且承租期限已经届满。

魏某同说,宝坻区法院判决书超出了刘某森诉求,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无事实合法依据判成土地确权给刘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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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同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随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3年5月22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魏某同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上海国基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告诉本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近日,本网赶赴宝坻区,在赵各庄中学对面的一条小胡同内找到了争议房地产。墙上“兴修水利”四字尽显岁月的沧桑。场院门口悬挂的企业名称为:天津瑞格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林。天津昌达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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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同说,他去宝坻区编办查询过,并没有“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水利管理站”这一机构。他也去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查证过,“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水利管理站”公章并没有备案。他曾经询问高某公章去向,对方说丢了。

最新的消息是,刘某森在胜诉后将涉案土地和房屋转让给了吕某林,转让价93万元。

魏某同气愤的说,这个院子刚来时三间危房,是自己一砖一瓦建起来的。在他们串通虚假诉讼中,并没有照顾到自己的任何利益。

知情村民反映,原赵各庄水利站职工高某雇人照顾原赵各庄敬老院9位老人,在老人去世后将敬老院据为己有。目前出租别人办企业,年收租金几十万元。另又想办法霸占李家深村小学土地房产对外出租。

该村民说,高某座驾为奥迪A8,价值上百万,“在当地霸道得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