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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一男子服刑2018年起对读国小五年级的女孩抚触胸部及私处,并强迫女童换他口交,最高法院念及他坦认犯罪后态度依强制猥亵罪共18罪各判刑7月,及强制性交罪92罪各判刑3年2月,定其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8月,全案定讞。
男子在2018年、2019年11、12月某日晚上6点许,在桃园市杨梅区之住治疗,以徒手抚摸就读国小的女孩胸部,2019年9月至20019年12月底某日晚上6点至7点许,以每周1次的频率,在地址居住治疗,徒手抚摸女孩私处外部,对猥亵行为,共17次。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底某日晚6时至7时许,他以每周1次的频率,居住在治疗处徒手抚摸女婴私处外部或胸部,再要求女婴以嘴为其口交共92次。
一审及二审斥责他罔顾人权纲纪,为逞一己私欲而为对被害人为性交、猥亵之舉,对A女之身心造成无可磨灭之伤害,恐损及日后对正确两性关系及家庭观念之认知与观感,所生危害甚巨。
3年2月(共92罪),定其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8月,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