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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监局上个月与廉政公署采取联合行动,打击向内地客户无牌销售保单的贪污及违规行为,廉署在行动中拘捕了一名经纪及一名转介人。

保监局昨天向业界再发布通函,指有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依赖无牌人士从事受规管活动,保监局与廉署之前采取联合打击行动,调查仍然在进行。保监局亦正跟进其他涉嫌采用上述业务模式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曾使用上述业务模式销售长期保单的获授权保险公司,当中,要确定后者的监控措施,是否足以防止无牌销售。

针对未经许可向中国内地游客销售长期保险的非合规商业模式采取行动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优质金融产品、可靠的服务和建议。香港的人寿保险业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其他司法管辖区尤其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提供一个全面的、多样化的保险市场,以满足他们的保险需求。

《保险业条例》(第41章)("IO")旨在通过只允许保险监管局(“IA”)授权的持牌保险中介参与受规管活动(即销售保险、就保险事项提供建议和安排保单)。获得许可的人必须是品德端正的(在品格、教育水平和保险资格方面)。一旦获得许可,该人必须在进行受管制活动时遵守IO及相关规则、行为准则和指南,以服务每位客户的保险需求和最佳利益。

许可要求是建立在IO第64G条之上的。该条规定,未经许可进行受管制活动(除非适用豁免)是一种刑事犯罪。这一要求至关重要,一旦违反,将处以罚款并可能判处最高两年的监禁。

香港保监局列出,不合规经纪转介模式的特点

IA对违反许可要求的行为(这是保护保单持有人的重要措施)持零容忍态度。同样,保监局也不容忍持牌保险中介人背弃其作为被许可人的责任,不自己从事受规管活动,而是依赖或与无牌照人员有安排,让他们代为从事受规管理活动,这严重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使保险购买公众面临销售风险。

保监局列出保险经纪公司依赖无牌人士从事受规管活动业务模式的特点:

1、聘用转介人(无所需牌照人士)进行受规管活动,代表经纪公司寻找客户(通常来自中国内地),购买具储蓄和投资成分的长期保险单;

2、向转介人提供过高的转介费,以诱使客户通过经纪公司从香港授权保险公司购买长期保单,转介费直接与成功销售挂钩(高达佣金所得的90%或以上);

3、向客户违规返佣,利诱客户购买长期保单;

4、经纪公司在履行自身承担受管制活动的职责方面存在不足。经纪公司的TR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源(大部分佣金支付给了转介人),只能与客户进行“表面”的填表活动(有时转介人在场),使得看起来像是经纪公司(而不是转介人)在香港完成了所有销售。从本质上讲,这种商业模式将TR变成了仅仅是橡皮图章(或“签字TRs”/签单员),他们与客户的接触时间有限,无法提供持续售后服务;

5、要求客户签署声明(并在售后电话中确认),声称所有受管制活动均由经纪公司在香港执行(与事实不符),并在接到任何售后电话时,由TR积极提示客户这样向保险公司陈述(从而规避保险商的控制措施)。

香港保监局和廉政公署已经对这些不合规的商业模式进行了联合行动,调查仍在进行中。保监局也在跟进其他涉嫌使用此类商业模式的经纪公司,以及通过这种商业模式销售长期保单的授权保险公司。

经纪公司的转介模式,必须符合3项基本原则

经纪公司在设计、落实和实际采用转介模式时,必须符合3个原则,并设有充足的管控、流程和风险管理。

原则1:无牌照的转介人不得向客户提供任何受规管的建议,也不得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或销售活动;

原则2:经纪公司(及其持牌代表)必须向客户提供所有受规管的建议,并进行所有必须的受规管活动,以便为客户安排保单,达到保险监管框架规定的最低标准;

原则3 : 如果经纪公司打算向转介人支付任何费用以引荐客户,这种费用应该与这两点相匹配:(i)转介人不从事受规管活动(并且没有被激励这样做)以及(ii)经纪公司有足够的资源为被介绍的客户提供受规管建议和履行受规管活动。

保监局:保险公司须加强管控经纪公司

香港保监局又指,保险公司的管理中介人职能必须确保持牌中介人(包括代理和经纪)向保险公司作出的转介安排符合保险业监管框架,包括《保险业条例》的牌照规定。 保险公司须对依赖转介向内地访客提供保单的经纪公司加强尽职审查和管控。 该局指引已列明,严禁就长期保险产品提供回扣,除非该回扣纪录于保单、保单承保表、报价单、要约函或任何推广材料。

该局称,将在今后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将加强关注保险公司就所有持牌保险中介人的酬劳结构。该局亦强调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控权人、董事、负责人员和管控要员有责任落实管控和流程,以确保符合保险业监管框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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