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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张某与魏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次年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张小。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判决离婚,张小由魏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之后,因张某未支付抚养费,魏某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张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与张小不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魏某返还抚养费,经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与张小做亲子鉴定,魏某明确表示拒绝做亲子鉴定。张某自述生育能力正常,且未提交其与魏某交往期间魏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亲密关系的证据。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向法院申请要求与张小做亲子鉴定,但魏某明确拒绝鉴定,故法院无法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魏某就子女抚养费及探望权的行使方面存在纠纷,并未提供诸如存在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可证明张小非其所生的必要证据。因此,对张某诉请确认其与张系小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一规定总结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经验,在民事基本法上首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这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统一司法裁判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否认亲子关系的理由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按照立法者的解释,当事人必须要有“正当理由”,是因为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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