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杨煜 每经编辑:杨夏

会计审计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案却屡见不鲜。近期,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卷入金通灵造假案,再度将审计机构的失灵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造成审计失败的原因何在?如何推动审计高水平发展?

5月22日,每日经济新闻主持召开“高水平财务审计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研讨会,邀请业内知名学者专家,针对审计行业的执业痛点、审计难点各抒己见。多位专家一致指出,面对精心策划的集体性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存在局限性。

专家指出,在提升财务审计质量的道路上,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共同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更加透明、更加高效的资本市场。

企业造假案屡见不鲜,审计机构存在客观局限性

财务造假直接危害到投资者切身利益与经济系统的健康运行。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系主任聂兴凯指出,财务造假使得社会资源的有序流动受到极大冲击,投资者在错误信息引导下把资源投入到效率低下的领域,是对国家资源的极大浪费。

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上市公司财报的把关人,肩负着保障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任。然而,在“市场供需”的催生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已成为一大痼疾。

当上市公司产生舞弊动机时,不可否认的是,存在部分会计师和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形。但多位专家在研讨会上指出,当前上市公司财务审计面临的挑战还来自一些公司主体集体性且有预谋的财务造假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春飞表示,一方面自市场准入放宽后,市场上涌现了审计机构,其审计水平良莠不齐,增加了财务造假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会计师寄予厚望,希望能百分之百保证财务报表是真实的,但现实情况是复杂的,“比如(公司)通过上下游的关系,集体性、有预谋的上下游串通来进行舞弊”。王春飞指出,事务所审计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不是执法行为,公司聘请事务所审计,后者只能审计该公司账务,没有能力审计上下游企业。

此外,王春飞还指出,审计存在很大的固有局限性,因为业务复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只能做抽样审计,“我们专业术语叫合理保证,95%的可能性是对的,还有5%的概率不对,这就导致了审计风险”。

聂兴凯补充道,在遵循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审计程序的前提下,审计机构在面对集体性且预谋的财务造假行为时,确实面临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可能源于审计手段的限制、信息获取的不全面或审计时间与资源的限制。

中国信息协会常务理事、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表示,审计机构遵循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程序之后,因为信息不对称造假,或者造假的手段非常隐蔽、不能全面揭示问题,这区别于本身恶意的审计行为。对于这种情况,责任划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不过,聂兴凯也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审计机构可以放松警惕,并以此为借口规避自身责任,甚至以已经履行必要审计流程为理由对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相反,审计机构应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加强风险评估,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来识别潜在的财务造假行为。

提升财务审计质量需要社会共同努力

面对复杂的审计实践,推动审计高水平发展、避免财务造假应该依循哪些主线?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创始院长,全国政协参政议政人才库特聘专家贾康指出,从造假成因来看,需要承认我们法律法规体系的严密程度还不够,具体的监管规则需要努力实现进一步的完善化、系统化、精准化。此外,在具体的运行管理过程中,规则要得到可靠执行还需要有一个监管体系,建议在证监会等执行部门之外,还可以发展国际经验表明的多重监督机制。再者,对于信息造假、审计失职的惩治措施,需要有较大力度,以求达到警示和震慑效果。

启铼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也表示,从治理过度包装、财务造假等方面,还是需要市场有一个整体的法治化环境。新“国九条”出台后,要从融资性市场过渡到投资性市场,而要让市场成为投资性市场,最有效、最持续、最可行的一个办法,是让市场成为法治市场。“只要是法治市场,大家都信守契约精神,这个市场就会繁荣起来,但凡全球繁荣起来的资本市场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建议,第一,监管机构功能定位要切实转型,未来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净化市场方向上,把主要的注意力用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证经营的真实性;第二,重视市场建设、净化市场,对于造假违规的情况要建立惩处机制,处罚力度要加大;第三,证券监管机构还应当跟司法机构等其他国家管理机构相结合,重视法治建设;第四,也要重视社会中介机构,包括第三方社会监督的作用。

朱克力指出,财务造假是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根源也不是仅仅在于会计师,或者事务所这个层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从底层逻辑出发的更加全面的解决方案。

在王春飞看来,厘清责任也是推动审计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因素之一。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界定审计机构需要分类推进,一是审计机构若故意配合上市公司造假,性质恶劣需要重罚方能起到惩戒作用;二是若审计机构因自身过失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需要承担比例责任;三是若审计师已做到了尽职勤勉,仍没有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则承担补充责任即可。但当前若不进行责任认定,无论哪种情况只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不利于审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

此前,就有业内专家持类似观点,厦门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黄世忠也认为,在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的情况下,审计失败的责任就不应全部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监管部门对审计责任的认定理应酌情减轻,以彰显公平正义的监管精神。在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的执业环境下,注册会计师不论如何勤勉尽责,审计失败发生都是大概率事件,此时对审计责任的认定网开一面,合情合理。

黄世忠认为避免财务造假的一大手段便是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建议改革上市企业的审计委托机制,探索由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通过向上市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再由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独立聘请事务所对上市企业进行审计,如此一来,因不受雇于上市企业,这将从根本上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朱克力建议,强化监管,提升审计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财务造假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同时,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也应该更加自觉地维护、遵守市场规则,更加诚实守信地披露财务信息,从而更好地共同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朱克力强调,在提升财务审计质量的道路上,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努力,共同来构建一个更加公正,更加透明,更加高效的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