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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周某于2009年共同生育女儿周小某,因感情不和,赵某经两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周小某由周某抚养并由周某承担抚养费。2023年5月,女儿周小某跑到母亲赵某处表示,父亲周某让其辍学(正读初一)到外打工,其在家经常被周某殴打,明确表示不想再跟随周某,要与母亲共同生活,在母亲所在城市上学。赵某与周某沟通抚养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案受理正值开学季,承办法官感到案件办理刻不容缓,于是立即展开了详尽调查。通过当地村委会、学校了解到,赵某、周某离婚后,周某常年在外打工,周小某与弟弟跟着奶奶生活,奶奶平时靠着手工、捡垃圾挣生活费,周某向家里所交生活费非常有限,女儿周小某为典型留守儿童。周小某在校多次扰乱教学秩序并有早恋倾向,老师将情况向周某反映。周某因此拒缴纳学费,让周小某辍学打工,周小某便独自来到母亲赵某处。女儿周小某正值青春叛逆期,为防止其系一时气愤、意气用事,承办法官与其多次沟通交谈,进行心理疏导。

周小某答应在法院的安排下和父亲见面交谈,然而到了约定时间,周某却没有出现。周小某告诉承办法官,父亲发微信骂她,让她出去了就不要再回来。

变更抚养关系,不仅是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的博弈,更是关乎孩子未来的健康发展。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母亲赵某离婚后在福建泉州重新组建了家庭,与现任丈夫共同开办小厂,具有一定收入。赵某与现任丈夫均表示非常愿意接受周小某跟随他们生活,并且已经联系当地学校,做好了给周小某办理转学的准备。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本案中,赵某抚养女儿周小某的意愿强烈,且已联系当地学校安排入学,周小某现处初中教育阶段,相比乡镇教学、生活条件,当地学校更具优势。其次,女儿周小某已满八周岁,独立表达愿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且赵某具备抚养能力,其自愿放弃要求周某承担抚养费,亦减轻了周某抚养儿子的压力。再次,周小某正值青春期,无论是生理上还是情感,都需要给予正确的引导与关怀,周小某与父亲周某之间矛盾加剧,短时间内无法缓和,双方均需要时间冷静,但该时间正处于开学季,周小某应及时继续接受学校的教育。综合考虑,法院依法判决周小某变更为由赵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