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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加坡律师交流项目

上海首期赴新培训团

学习心得

者按:

2023年4月,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与新加坡律政部和新加坡律师公会联合签署了交流合作备忘录。2024年1月18日,上海—新加坡律师交流项目上海首期赴新培训团圆满完成了为期三个月的交流学习,这期间,10名上海律师学员深入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实地体验并学习了当地法治环境和司法实践。

学员赴新都有哪些学习心得体会?一起来看↓

上海律师的新加坡法律观察

Things we knew, we did not know and we did not know we knew.

新知与故知

陶 俊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古语有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然而,作为互联网时代成长起来的新一代国人,我们早已习惯了地球村的概念,早已习惯于认为自己通过网络对世界各地都已有所了解。在这样的时代里,“行万里路”在学习当中还有多大的价值,其实我们都已渐渐没有了概念。而作为在美国有过留学经历和律师执业资格,更长期在上海涉外律所工作的青年律师,“设身处地”在新加坡学习、实习,究竟会是怎样的体验,其实我事先也没法预测。

7个多月以前,我怀着这样兴奋而忐忑的心情与亲人和同事作别,踏上首期“上海-新加坡律师交流”之旅。而在新加坡的三个月期间,我不仅学到了新知,更深深地体悟到了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律协和新加坡律政部、律师公会让我们“设身处地”在新加坡学知识、交朋友的真正价值。当然,如同十年前首次出国留学一样,每次我置身海外,除了学习到当地的新知,也更能在对比中看到我国各方面,尤其是法律制度方面的自身优势,建立起真正发自内心的制度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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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期间,我曾以“Things we knew, we don’t know and we don’t know we knew”(我们以前就知道的,不知道的,和我们不知道其实我们已经知道了的事)为题进行了简要的中期演讲,然而时间篇幅所限,当时未能将所想全然展示。现在,幸得律协提供机会,我借此与各位分享一下这些在新的感悟。

去新加坡以前就知道的事

Things we knew

从小我们就知道,新加坡是世界上最小的几个国家之一。实际上,其国土面积甚至远远小于上海浦东新区。这自然也限制了新加坡法律执业者的规模。相较于上海市4万余名律师的基数和全国更为庞大的律师数量而言,新加坡全国实际上只有大约6,000名律师,法院数量也极少,对于主要国内案件而言,全国共三级法院,每级法院均只有一个(实际上二级的High Court和最高级的Court of Appeal均包含在Supreme court中)。

此外,我们也知道新加坡历史上也是英国殖民地,其法律体系也是英美式的普通法体系。相较于我国,其更多见的是允许证人出庭作证。在充分的证言发表和质证过程中,更有利于法官和各方发掘真正的真相,而不是仅仅是书面层面的证据真相。

简而言之,赴新之前,我对新加坡的印象就只局限于“小而美”,而对新加坡法律的印象则是“高上洋”。我相信,这也代表了很多同龄小伙伴对新加坡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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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新加坡以前不知道的事

Things we did not know

来到新加坡之后,我们十人被分派在不同的十家新加坡律所分别进行实习工作。我作为长期从事诉讼和国内外仲裁工作的争议解决律师,被安排在一家大型综合律所的争议解决部门进行实习。在此期间,我有幸参与了大量的诉讼、调解,乃至医疗专家的纪律审查程序等特别程序,甚至得以正式地坐在新加坡法庭上(而不是旁听席上)。

在三个月的深度参与中,除了英文工作能力显而易见地在痛苦中得到了锤炼外,我也得以获得了一些有趣的第一手“新知”。

(1) 从诉讼程序的整体进行方式来看,“普通法、对抗制”的概念远比我此前想象得更为彻底。

在新加坡,不仅是庭审中法官不大会出于“纠问制”的逻辑而深度主导调查,而是在整个诉讼程序中都贯彻着这种当事人主义。实际上,对比于我国诉讼中基本所有诉讼文件都需要由法院转递的情形,根据带教律师的介绍,在新加坡诉讼中文书送达工作基本由当事人而非法院进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院确定的时间、程序要求,进行送达、答辩、取证等工作,而只有在一方拒绝配合(当然从对方眼里,这也很常见)的情况下,申请一方才会需要向法院申请要求其介入,以令状方式责令对方配合。

实际上,这些法院令状往往也并非是法院自行起草的。根据带教律师的进一步介绍,其实在新加坡大部分的程序令状(writ)都是由申请方起草的。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如果认可,那么就会基本以申请方提交的令状为蓝本盖章用印并交予对方。

对比国内,一想到国内的诉讼文件都要法官助理、书记员一个个的转递、起草,就觉得确实太过辛苦。当然,将我国诉讼程序交给双方当事人自己办理显然是拔苗助长的空中楼阁。不过,将初稿起草从法院的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给专业律师,或许的确是可以考虑的。

(2) 具体到诉讼中的听证/庭审程序而言,在我的经验中,我国大多数的(可能至少有八成以上)诉讼案件最多能进行1至3次听证,每次半天为限。超出这一标准的案件尽管也存在(甚至部分案件连开三十多个庭),但是客观而言是较少的。也正因如此,在宝贵的庭审时间里,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会尽力占用更多时间向法官传递自己的观点。也因如此,当你走进我国的诉讼场景,无论是一方在宣读诉请、答辩,还是举质证时,你都可能见到法官叹气强调,“先不要展开,等一下到xx环节再说”。

因此,当我第一次亲身参与新加坡庭审,看到主导一方(leading party)律师只是寥寥几句确认证人身份以及其仍然认可自己提供的宣誓书(affidavit)的内容后,就将证人“拱手相让”给对方“折磨”时,这一小小细节是让我极为意外的。在我的概念里,这几乎是相当于放弃了加强法官对我方观点印象的最好(如果不是唯一)机会,放任对方通过各种“阴阳”方式去加强他方观点。

在就此咨询了带教律师后我才发现,其实新加坡以及其他英美法制度的司法体制相较于我们,只是更相信证人、证言、质证的价值,而并不是二元对立的排斥“书面审查”的概念。实际上,这里的庭审更多的就是留给盘问(cross-examination)和反盘问(re-direct examination)的,而真正的举证过程,往往由提出方通过事先形成书面宣誓书的方式,书面提交。

这一做法显而易见的好处是,其既保证了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举证事实的简洁、确定,又给予了对方充分质疑的机会。当然,副作用则是极为冗长的庭审中,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事实反而相对较少,更多的都是对证人或直接或间接的百般质疑。假如换一个中国法官来坐堂这种庭审,其无疑要一脸痛苦地高呼“问重点”。当我在新加坡法庭上想象到这样的文化冲突场景时,甚至会忍不住笑出声来。

(3) 进一步具体到庭审中的代理人员而言,在我国,诉讼中的代理律师被限制在两人,这是所有争议解决律师都熟知的基本常识。然而,在新加坡,并没有任何这样的限制。

事实上,由于受到当事人委托的主体是律所,新加坡的代理律师即使在签署文件时,也签署的是律所的名字(就好比我签署答辩状时,落款的手签签名是“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而不是“陶俊”,这在国内显然并不常见)。落实到庭审中,只要法官同意,一方的“代理团队”就可以随时扩容或缩编。

也正因如此,我作为新加坡律所的见习律师,只要经过原有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形式性的申请,只要身穿完整court attire(全套黑西装、黑领带、白衬衫),就能与其他代理律师一样,真正的置身于新加坡法庭之中,近距离观察甚至参与庭审,而不仅仅是旁听。

(4) 在诉讼费用方面,两国也各有优劣。

作为中国执业律师,我们一直很羡慕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大量其他法域国家允许胜诉方主张律师费。一方面,这对提高律师收入显然有帮助。另一方面,忌惮于高额律师费和诉讼费而放弃维权的人越多,违法违约的成本也就越低,守法环境也就越差。

不过,来到新加坡后我才意识到,尽管新加坡法院不以“合同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为律师费承担的前提条件,但是新加坡的主体的诉讼成本未见得就比中国主体低。这是因为,尽管国内胜诉方律师费往往无法由败诉方承担,但是胜诉后的诉讼费退还有政府财政的保障的。尤其是在“胜诉退费”落实的较好的大城市,比如上海,一个原告完全可以零成本的完成起诉直到胜诉的全部工作,即便被告破产也不影响。而在新加坡,尽管诉讼费、律师费都可以作为诉讼成本被法院裁断给败诉方承担,但是高昂的费用最终是否能执行到位,也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同时考虑到新加坡诉讼漫长的庭审程序(我参加的某起案件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间安排了21次庭审,每次为期一天)和律师按小时收费的制度,一时间,我国诉讼“司法为民”的比较优势以一种极为真切、量化的方式呈现在我的面前。

去新加坡以前不知道

我们其实已经知道的事

Things we did not know that we knew

尽管上述体会都是我亲身来到新加坡才学习感受到的,但是如果你是一个比我更热爱互联网学习或者比较法研究的律师,这些你可能也已通过互联网或书本学习到过。那么,沪新两地律政机关和律师组织费尽心力,自2019年以来才着力促成的“设身处地”之旅,是否就单单只是一种书本知识的昂贵代偿?单单只是为了让我们十位选拔的律师有机会亲眼感受书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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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月的新加坡经历让我真实地感受到:绝非如此。实际上,事后回看,新加坡律政部领导在欢迎我们时的一段话,极为精准的阐述了此行的真正价值。那是在来到新加坡的第一天,我们作为首届“上海-新加坡律师交流团”成员参加了第三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论坛上,新加坡律政部领导对我们提出“除了了解两国法律、规则(laws and rules),更要了解彼此的思维模式,了解这种思维是怎么形成的。这才能帮助两国之间更好的沟通、交流”。

什么是思维,思维又是何时形成的,怎么形成的,我要如何学习异国人的思维?这些问题都太过宏观。不过,在新加坡三个月的体验中,在每一个顿悟到“这事其实我早该想到了(we don’t know we knew it)” 的时刻,我都感到我们都逐渐对于新加坡到底是什么,新加坡思维是什么有了新的感悟。而这种往往并不一定直接关乎法律的各种细碎感受,正是置身于新加坡、置身于新加坡人之中,才能体会到的。

比如其一,我们早就知道新加坡是个小国因而法院也少。但是我从未想到过因此而言,于我们非常常见的地域管辖异议,对于新加坡律师来说其实是(在国内诉讼中)很不常见的概念。而对于很多国内律师来说,先提个管辖异议再来一个上诉拖它个三、四个月,几乎是做被告时的默认技能。毕竟,仅仅上海就有16个区法院、数个中级法院各司其职。

管中窥豹,以后在新加坡主体在中国被诉而它的新加坡律师火急火燎的要求我们提交答辩时,我或许就可以更好的理解双方默认思路上的差异,并进而与之商议合适的答辩时间安排。

再比如其二,我们早就知道新加坡普通法系项下庭审耗时较长。但是我从未将这种“较长”具象化过。因此,当我所在的新加坡律师团队拿到一份某日上午9点半的庭审传票,我想当然的认为,这自然是一场“上午的庭审”。因此,我贸然的在下午为其他活动预留了时间。好在此后,我没有完全依赖于这种国内执业的经验,而是提前和我的带教律师进行了确认。这时我才发现,新加坡律师收到“上午的传票”,都是默认这是“一天的庭审”。甚至在一些特别的程序,例如调解程序中,考虑到双方的博弈过程,双方律师甚至会默认这是一场可能要耗到第二天凌晨的程序(事实上该次程序确实一直进行到次日凌晨3点)。

这样的“文化碰撞”,以量化和真切的方式让我体会了新加坡庭审的“较长”。日后我在安排与新加坡同事共同参与无论是在中还是在新的仲裁、庭审程序时,势必会记得彼此确认,避免误会。

交流中要学习也要自信

我们可能比以为的更棒

最重要的体悟

除了上述,其实还有非常多只有来到新加坡、在新加坡持续工作、生活才能感受到的细碎细节,才能体悟到的这种“我早知道(I knew it)”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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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我们早就知道新加坡面积小,但又可曾想过,这也意味着这里的人们只有出国读书和在自己城市读书两种选择(而不存在“在国内但省外”读书)?想到这里再配合着新加坡护照可以在全世界190余个国家免签/落地签的待遇的事实,我才会理解,这里的人并不刻意追求“国际化”。因为,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国内化”的东西,他们的城市/国家就是嵌在一个大的世界盘子里的。再比如,我们都知道新加坡中英混杂,华人面孔英语表达。但是实际上来到这里你才会发现,这里的Singlish与我们时常自嘲的Chinglish相比,并没有更优雅,只是远远要更流畅、自信。这里的华人传统,也远比上海保留的更彻底、运用的更鲜活。开业舞狮子,过年捞鱼生,在上海(除了少数港深业主开办的商场)都并不常见。

但是,我并不是要说新加坡比上海“更中华、更传统”。我的结论恰恰相反。我认为,新加坡酒吧楼下卖中药的紧致贴合,恰恰是因为新加坡是茫茫南洋上的一颗华人明珠,他的中式和西式,都不得不融汇在小小的一方土地上。而上海,有着与全国文化的持续交流,有着广阔的腹地做支持。这里不仅有捞鱼生,也有汤圆、水饺、川鲁淮扬。这里虽然同事之间经常喊着Mike、Lussie,万圣节过得比新加坡疯好几倍(讲真,当时真分不清到底是我们十个出国了,还是除我们之外的整个上海出国了),但是也不妨碍我们每年也回家做几天狗蛋、二丫,放几天鞭炮、烟花。

事实上,我本次新加坡之行的最大体悟,也正是这样一种we don’t know we knew的事实,那就是:上海律师、上海市乃至全中国,既要学习国际先进、学习新加坡,改进缺点,也要有制度自信,继续发挥我们固有的体制优势。

诚然,很多时候我们感到案件的庭审还不够充分。但是试想如果我国法官带着人均上百甚至好几百的办案量,也一个案子开20个庭,整体司法效果是会更好还是更糟?很多时候多名律师各司其职才能更好的发挥庭辩作用,但是在全国律师数量巨大、质量参差的情况下,允许律所在诉讼过程中随意增减代理人又会导致怎样的混乱?律师费用屡屡不能让违约方承担固然值得改进,但是诉讼费退费方面其实我们的制度才是让新加坡律师惊讶而又让更多市场主体得到实惠的,这是否也值得更多掌声?

上海,是中国改革的前沿阵地之一,背靠江浙皖,辐射全中国。中国有足够多的国内人口,为上海输送各地最优秀的人才。中国也有足够大的市场,让上海名牌成为有足够体量的全国名牌,甚至世界名牌。国内、国际双循环不是简单的对仗,更是中国、上海真切的经济发展新方向。而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也显然不是想简单地复制一个新加坡或者香港,而是要取长补短,打造更好的中国上海。

今年3月,新加坡律师代表团来到上海进行访问,5月13日,上海-新加坡律师交流项目第一期来沪培训启动仪式举行,新加坡律师代表们也已经来到了你我身边。中新两国、沪新两地法律界交流将加速走上快车道,things we know about each other(互相熟知的事物)无疑将越来越多,things we don’t know(那些误会和盲区)无疑将越来越少。进一步,我们与各国的跨国法律交流也势必越来越多,中国法律人会越发融入世界,海派律师将发出更响亮的海派声音。

我们首届沪新律师交流团(以及已经到来的首届新沪律师交流团),一定会全力助力这一过程,配合做好迎接新加坡友人以及增进沪新两地法律共同体了解的工作,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做好沟通桥梁。我也相信,此次3个月的赴新之旅,只是海派律师走向更大舞台的一个小小注脚和开端。正如临别时我向新加坡友人所说的那样,It is not the end. It is not even 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But it is, for sure, just a beginning of begi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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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上海律协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孙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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