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买某强安排被告人尚某锋、贾某立、王某光、高某明在被告人杨某利染色作坊内对羊皮染色加工中加入铬粉,将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孟州市桑坡村内公共排水沟。被告人杨某利明知其羊皮染色作坊不具备处置铬液条件,仍将其作坊租给买某强用于羊皮染色加工,并收取费用。经鉴定,杨某利染色作坊车间外排口所排废水中铬含量23.1mg/L、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贾某立、王某光、高某明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排放废水总含铬量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贾某立、高某明、王某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锋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买某强、杨某利、贾某立、高某明、王某光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从事的活动对环境具有直接的危害,应当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此,孟州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买某强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35000元至5000元;禁止被告人买某强、尚某锋、杨某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孟州市是黄河千里长堤“左岸0公里”的起点,也是黄河流出山区进入平原的第一市。孟州市南庄镇又是亚洲最大的羊皮加工生产基地,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要求,当地存在较大水污染风险,对黄河流域孟州段的水体保护构成严重威胁。因此,贯彻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关系,是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和使命。本案系孟州市法院黄河流域(孟州段)生态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后审理的首起涉及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案件,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既有力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形成了震慑,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也向社会宣示了人民法院认真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为黄河流域长治久安构筑起坚强司法保护屏障的决心。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清博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