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大城市当中,随处可见一群老人家在跳广场舞。这原本是增强老人身体健康的好方法,然而在前些日子,却有两位老头因为争抢舞伴,而争风吃醋。但最终一个因为情绪激动而丧失了性命,其家属直接索赔近百万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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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高先生和陈女士都是十分喜欢跳广场舞的老人家,广场舞主要分为两种形式,要么只需要独舞,要么需要舞伴。

高先生和陈女士两人因为性格合拍,且年龄相仿,便经常在一起跳舞,两人由此成了约定俗成的舞伴。

每天晚上在跳广场舞的时候,高先生都会有意去寻找陈女士的身影,陈女士也会有意去寻找高先生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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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老人家每天晚上都玩得很开心,然而突然有一天冒出了一个姓何的老头。

这个何先生多次主动邀请陈女士做他的舞伴。起初,陈女士因为有高先生这个固定舞伴,所以便婉拒了。

然而陈女士终究还是耳根子软,抵挡不住何先生的热情邀约,便同意做他的舞伴。

如此一来,高先生心里当即就不痛快了。他感觉自己被横刀夺爱了,必须要把陈女士从何先生的手中给抢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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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陈女士时而选高先生作为自己的舞伴,时而选何先生作为自己的舞伴。

而高先生和何先生两位则疯狂在背后进行较劲,他们较劲的方法是比,谁在同陈女士跳舞的时候,能够更加的亲密。

所以他们两人在同陈女士跳舞的时候,经常上下其手,你摸手我搂腰,你搭肩我勾背。好好一个锻炼身体的广场舞,竟然被活活弄成了流氓较劲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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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高先生率先在这场较劲中丧失了理智,他为了压何先生一头居然选择,在跳舞的时候亲了陈女士一下。

陈女士一下感到了冒犯,便动手打了高先生一个巴掌,而高先生这边在挨了一巴掌之后,竟然因为情绪激动直接心脏病复发而死。

高先生的家属以陈女士打了他一巴掌为理由,要求其赔偿近百万的损失费用。

陈女士自然觉得冤枉,所以双方最终闹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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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1.陈女士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三十四条规定,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会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至少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

这里所强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行为人所伤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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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伤害行为具有非法性,如果因为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的需求,而导致对他人身体造成损伤的,将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是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对于伤害的解决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本案中的陈女士是因为高先生主动冒犯了自己,方才打了其一巴掌的,造成导致其情绪过于激动心脏病爆发而死。

陈女士打高先生这一巴掌,主观上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让其去死,而是为了阻止其对自己的无礼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

由此,陈女士的行为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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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需要至少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我国法律上,过失致人死亡罪所强调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行为人的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所会导致的后果是具有可预见性的,然而因为过于自信等缘故,方才导致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后果。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同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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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陈女士其打这一巴掌的行为并不能预见到高先生的死亡,而且高先生的死亡同这一巴掌之间也不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而是同其心脏病的复发存在着紧密因果联系。

由此,陈女士的行为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高先生的死究竟应该由谁来负责?

既然陈女士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高先生的死因该由谁来负责呢?

在法律规定中,通常发生死亡案件的,其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或者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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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如果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无法预见的事情导致的,那么就应该归类为意外事故。行为人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本案中的陈女士没有杀害高先生的主观恶意,而且其是由于心脏病复发这样难以预见的原因而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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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应该归类为意外事故,高先生的死亡也应该由其本人自己负责。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人的心态和情绪都应该尽量放平了。尤其是那些上了年纪的老人家,更应该如此。要不然分分钟都会出现一些意外事故,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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