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普通的小村庄中,晚上突然传来女人的失声尖叫。经过村民和警方到现场查看之后,才发现一个老人躺在了血泊中。最终老人不治身亡,而导致其死亡的人是他的儿媳妇。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摘要】

张某是一个四十四岁的中年妇女,如今生育有两女一子,她丈夫和大女儿都长期跑到外面去打工,二女儿和小儿子则还需要到学校去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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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张某平时只有自己住在老房子里,她的公公谢某则一个人住在对面的新房子里。

张某照常一个人在家看电视的时候,突然觉察到窗户外面有一个人影在晃来晃去。

起初,张某并没有理会那么多,只是在隔了两个小时后,准备关灯入睡的时候,发现那个人影依旧停留在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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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当即觉得有点不太对劲,便赶紧顺手捡了一块石头丢出去。

没过多久,就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张某开门一看,发现是自己的公公谢某,他的脸色十分难看,手上还拿着一根木棍。

张某这时才恍然大悟,原来刚才那一个躲在后面鬼鬼祟祟的人影就是自己的公公。还没等张某多想,谢某便当即提着木棍想要来殴打张某。

张某先是躲闪几下,见谢某执意要殴打自己,便赶紧也掏出了一根木棍,同其殴打起来。

结果一个不小心打中了其脑门,谢某当即失去意识,头破血流地倒在地上。

张某见状,惊慌得不行,赶紧带着邻居和亲戚将谢某送到了医院去治疗。张某今年已经四十四岁了,谢某做为她的公公,年龄自然也小不了,更何况其摔倒的时候,是头先着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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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过一番抢救,最终还是宣告了谢某的死亡,死因就是脑外伤。

很快,警察就对张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谢某的诸多家属都在事后表示,理解张某的行为,并希望法院能够进行从轻发落。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处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为本案是家庭纠纷,而且死者的亲属也都纷纷表示希望从轻处罚。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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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争议性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张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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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的行为为什么不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最为根本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在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而后者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所造成的死亡结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

本案中的张某,当她抄起木棍同公公进行互殴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着主观上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公公的死亡,又因为是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应当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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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需要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的张某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理论上应该被叛十年以上。但她最终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主要是由于其在案发后并没有逃避,而是主动报案并且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有一定的自首情节。

另外,张某获得了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其实其公公的作风在家里甚至整个村里都知晓,所有人都知道她公公是一个偷鸡摸狗,作风不正的人。因此也理解张某会做出此事。因此这也是张某获得减刑的原因之一。

另外,张某是在受到公公威胁的情况下就行的反抗,其有防卫的情节,只是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因此这也是酌情减刑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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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同时还强调如果正当防卫超出了一定的必要限度的话,构成防卫过当,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张某其实很难构成正当防卫,首先因为她作为一个已经年满四十四周岁的成年人,对于自己手拿木棍来击打公公的行为,其所产生的后果大致是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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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法律在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

本案中,虽然是谢某主动动手要殴打自己的,但考虑到其同张某之前是家庭成员,无法认定谢某的行为对张某造成多么紧迫的危险性。

反倒是张某直接拿起木棍往谢某头上抡,如此情况着实难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算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但也是妥妥的防卫过当。

对此,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