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女租客怀疑有人偷偷进入房间,巧置“机关”,想要查出对方身份。结果导致房东因为误触“机关”身亡。房东家属索赔72万,法院却判其无罪,独居女租客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摘要】

小古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在四川成都找了一份工作。找好工作之后,小古便开始准备要找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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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是刚出校门的女孩子,没什么钱,但是又想找一个安全一点的房子,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小古可谓花费了诸多的精力在找房子上面。

好在突然有一天自己碰到了一个房东,小古在看了房子之后,觉得其环境很好,离自己工作的地方也很近,安全方面似乎也做得不错。

如此心仪的房子,小古自然是不肯放过的,便火速地同房东签订了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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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上,小古还特意加上了一个条款。那就是没有自己的允许,谁都不能够进入自己的房间

对于这个条款,房东这边也十分爽快地同意了。

就这样,小古十分兴高采烈地住进了这个房子里,不久后便发现了一些比较令人觉得毛骨悚然的事情。

小古老是觉得自己家的东西好像被人翻过了,很多物品都移换了位置,床单也被弄得十分褶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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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这种种信息,小古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自己的房间有人来过。

为了验证自己的猜想,她在第二天上班之前,在房门上放了一盆水。

前几天并没有事情发生,直到有一天,小古照常回家的时候,房东正躺在了卧室门口,没有动静。小古赶紧打电话报警,同时也打了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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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是,房东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被确认死亡。

警方经过一番调查后,作出判断认为就是小古放在房门前的盆水,导致其脚底变湿。并在惊慌之下让自己滑倒在地,正巧让后脑勺碰到了茶几,不幸身亡。

在这件事情中,警方认为房东的死属小古存在着一定的责任,需要大约为此赔偿72万。

小古自然是不服气的,她认为自己完全没罪,由此便闹上了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小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应该进行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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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中所涉及的主要的法律争议性要点有以下几个:

1.法院认定小古不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明确做出规定:行为人的自己的过错行为,而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需要为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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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了,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但法律经过推定依旧认为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应当承认一定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古在自己家的门口上面放盆水,并不属于过错行为。她自己的房间里,水盆要放在哪里,他人和法律都无法干预。

只要房东不私自推门进来,小古的这一行为也决然不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法律方面也无法推定,小古的这一将水盆放在门上的行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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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小古放水盆在房门之上,其最初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查出谁私自进了房间,其本身并没有杀人的意图,于与房东的死构不成严密的因果关系。

由此,法院难以认定小古需要为房东的死承担责任。

2.租赁合同签订后,房东能否有权力擅自进入租客的房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中,明确做出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用益物权。

这里的用益物权指的是,房子的非所有人,对这间房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房子的所有人已经不再享有对房子使用价值加以支配的权利。

在本案中,小古在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其本人便享有了对这间房间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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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除了得到她的允许,否则任何人,包括房子的所有人房东在内,都没有权力擅自进入其房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更何况,小古还在租赁合同中,特意加了一条未经允许,便不允许他人进入自己的房间的要求。如此看来,房东私自进入小古的房间,明显是一种违背租赁合同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房东之所以私自进入小古的房间,可想而知其真实的目的,应该是想要对小古这样的独居女性有什么不轨行为。

如今他因为自己的贪念,葬送了性命,也算是自作自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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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俗话说得好,色字头上一把刀。古往今来,有很多的人都倒在了,这个“色”字上面。如果房东心中没有邪恶的贪念的话,那么他自然就不会偷偷进入女租客的房间,自然也不会因为误触机关而死亡。真是应了那句老话,祸由色心起。

大家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区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