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一个四岁的孩子,怎么能爬上比自己的身高还要高上许多的窗台后坠亡呢?

北京通州发生的这起幼儿坠楼事件,看似一切出乎意料,但是却又都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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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主人公叫然然(化名),她的爸爸妈妈是小伟(化名)和小宁(化名)。他们一家三口居住在北京通州的一个小区里,生活幸福又美好。

后来,然然的姑姑小丽(化名)因进京打工,就暂时居住在了然然家。

这天,只有小丽和然然两人在家,小丽年纪轻不会做饭,于是就点了份外卖,解决自己和然然的午饭问题。

由于小区电梯的设置,外卖员不能自行上楼,于是小丽就自己下楼拿外卖。

虽然也觉得把然然自己放在家里有些危险,但是一想很快就能回来,小丽就也没有过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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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就在这几分钟里面,然然左等右等姑姑不回来,然然就决定自己出去找姑姑。

然然坐上电梯到了十楼,顺着邻居放在走廊窗台下的杂物,爬到了窗台上,一不小心,从十楼坠了下去。

小丽拿完快递回到家中,发现房门开着,然然不见了,便赶紧四处寻找。

这时听到有人在楼下大喊,有孩子坠楼了。小丽心里咯噔一下,不好的预感涌上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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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飞奔着跑下了楼,看到了然然小小的身体躺在了血泊中。一切都为时已晚,救护车上的医生判定然然已经当场死亡。

小丽自知是自己的看管失误才导致了然然的死亡,向赶来的警察说明了一切。

但是,一切到此并没有结束,然然的父母将这位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小丽基于其看管失职导致然然坠亡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判令小丽承担70%责任,分期支付赔偿金9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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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然然的父母认为然然之所以能够爬上比她的身高要高出很多的窗台,是因为十楼的邻居在楼梯间堆放了很多杂物,这是导致然然坠亡的直接原因。

而物业服务公司对于业主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的行为没有制止,物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于是,将十楼业主和物业公司也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十楼业主和物业公司对于然然坠亡负有责任,分别对然然父母进行赔偿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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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这起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讨论,我们在惋惜然然鲜活的生命就这样逝去的同时,也发现了其中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1、姑姑小丽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2、十楼邻居与然然坠亡之间到底有何关联?

3、物业公司是否应对然然的坠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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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中,然然的姑姑小丽其实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监护人,因为成立该监护关系的法律前提并不存在。

并不像幼儿园等机构,基于与幼儿父母之间成立有效的合同关系,而负有暂时性的监护权利。

对于小丽来讲,她是基于亲戚之间的相互情谊,而履行对然然的照看和管理、保护义务,在这样的情谊行为的前提下,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我们并不能苛责其履行较高的看管义务。

但是基于正常人的思维,将一个四岁的孩子独自放在家中,的确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小丽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这个问题。

由于小丽的这一疏忽行为,最终导致了然然的坠亡,小丽是应承担一定责任的

这也是法院最终判处小丽承担了70%责任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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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楼邻居之所以与然然的坠亡产生了关联,关键就在于他在作为公共区域的楼梯间堆放了杂物,并最终因为这些杂物为然然爬上窗台提供了条件,这是导致然然坠亡的重要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进行“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本案中,十楼邻居在楼梯间堆放杂物的行为,很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且该行为最终导致了然然坠亡的严重后果,然然父母完全可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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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人认为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十分无辜,是替这位十楼业务背了锅。其实这样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作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存在的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应当及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与业主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及时的进行阻止和治理的。

本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对于十楼邻居在楼梯间随意对方杂物、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并未及时有效的进行制止,而是放任了这种问题的存在,明显存在工作上的失职和失责。

因此,法院判令其对然然的坠亡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任何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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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每个家庭的未来,而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追求的。

对于然然的坠亡,无人不痛惜。

在然然的事件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该对谁追责,更应当看到的是该如何履行好监护义务,保护好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