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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王兴林(右一)

闹市街头,随着一阵急促的刹车声,一个纤细的身影应声倒地。蓝色顶灯闪烁,好心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倒地的花季少女在众人的帮助下被抬上了救护车……

法庭上,法槌落下。“青县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王某诉张某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兴林独任审理。”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王兴林端坐在审判台上,组织庭审、审阅证据,开庭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本案中,伤者王某是一名正在上高三的学生,在通过学校门前的人行横道时,被张某驾驶的车辆撞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包含补课费在内的损失。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补课费损失应否得到支持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王兴林查阅了相关案例,研究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定,认为王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接受教育的关键阶段因伤情住院的时间较长,导致了延误学业。王某将落下的课程补起来,就必然会产生一定费用,故补课费属于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司机承担补课费3000元,保险公司承担伤者的其他合法损失。

张某接到判决后,认为虽然撞伤王某自己应负全责,也认同王某确实支出了补课费用,但张某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该判决自己赔偿王某的补课费,因此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并表示准备向二审法院上诉。

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王兴林都要进行回访走访,了解矛盾症结,进行释法明理,防止案件衍生。他常说:“司法工作就是做‘人’的工作,只有秉持‘较真’的执着,才能最大限度地为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王兴林及时来到张某家中,耐心细致地向他及围观群众讲解与该案相关的法律知识及法院判决的理由。他解释道,事故发生时,王某是高三学生,正处于学业关键期,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她无法到校正常学习,父母为她安排相关补习,符合客观事实。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补课费为间接损失,不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赔偿项目,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的损失因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系合法且必要的,应由直接侵权人赔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公正理念的体现。

通过王兴林释法析理,最终张某消除了误解,围观群众也纷纷表示法院判决公正合理,并劝说张某尽快履行,“老张,你家也有闺女,你把人家孩子撞了,影响了人家高考,这可是一辈子的事,你掏点补课费还不应当啊”。

“听王法官这么一解释,我心里的疑团没有了,判我败诉我心服口服!”张某在法官的释法明理和群众的劝说下表示服判息诉,并当场表态不再上诉。

“审结案件”并不等同于“解决纠纷”,后者要求我们必须立足矛盾实质性化解,用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处理好案件,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

悠悠百姓事,事事非小事,法官办理的是案件,影响的是人生。在王兴林的心里,他始终坚守着这样的信念,不仅要“案结”,更要“事了人和”,要把司法为民写得端端正正。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