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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作用,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新抚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紧扣2024年六五环境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主题,联合抚顺市司法局,开展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原告郭某某系抚顺县某村村民,抚顺县自然资源局以其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彩钢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为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顺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了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某某认为其为了生产生活需要搭建彩钢房,属于在自家院内建设的牛棚,而非用于仓储,二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5月22日下午,新抚区人民法院就该起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件先召开了庭前会议,组织原、被告双方开展庭前证据交换,紧接着进行了公开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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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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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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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人员旁听庭审

庭审中,审判长王金辉及合议庭其他成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和答辩意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此次庭审严格按照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原、被告双方针对争议焦点,通过陈述、辩论、举证、综合陈述等环节各抒己见,言辞犀利,精彩纷呈。整个庭审程序严谨、清晰流畅,抚顺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抚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作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在庭审中发言对国土资源国家政策、部门规章等专业业务进行讲解、对行政行为做出程序释明;在综合陈述总结发言时对耕地等环境资源保护政策进行了宣讲,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作用,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

下一步,新抚区人民法院将持续增强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加强与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联动协作,促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法治政府建设贡献法院力量、为进一步守好抚顺青山绿水,促进绿色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新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