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红

近年来,境外旅游日渐蓬勃发展,在带动旅游经济发展促进文化交流的同时,也导致了境外游纠纷呈高发态势,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目前法院受理的境外游纠纷类型主要包括因身体损伤或死亡、财物受损以及因旅行社违约等几类。

近日,游客刘先生在参加“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组织的“经典复刻8国15天欧洲游”过程中就不幸遭遇了财产损失,回国之后就面临了权益受损和维权难的尴尬境地。

出境游遭遇财产损失维权难

2024年3月13日,刘先生经过多方对比,最终选中了一条期待已久的欧洲境外游路线,与首旅公司签订了一份“团队出境游合同”之后,2024年3月18日,刘先生踏上了此次“经典复刻”之旅。

此次欧洲境外游约定的行程是德法意瑞荷比奥列8国15日游,合同价格为11900元,合同签订后,刘先生被拼团至“北京颉远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蝌蚪乐游”(以下简称颉远公司)。

3月28日,即行程第10天“因斯布鲁克-威尼斯-意大利小镇”项目中,却发生了意外。刘先生介绍,当日乘坐游船时,由于同行游客站立在船舱中,行船过程中遭遇船体颠簸,该名游客站立不稳将刘先生的手机打落水中。

“我的个人损失已经无法估量。”刘先生称,手机本身的价值事小,但其是一名媒体工作者,制作旅游视频是他工作的核心内容,从开团以来,他每天都会更新旅游视频,手机落水后,视频发布也中断了,之前的许多媒体视频素材和此次出国游素材全部丢失,损失无法估量。

手机落水后,刘先生多次与该名游客及团队导游沟通,三方均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团队导游答应回国后报警处理,因一直忙于沟通财产损失问题,以致于刘先生后续无法专注行程而草草结束。

刘先生强调,回国后,他又多次与导游及旅游公司沟通,但导游、首旅公司和颉远公司三方既不提供涉事游客联系方式也不解决刘先生的财产损失问题,截至目前,刘先生的遭遇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刘先生称,团队导游在游客上船之前没有提前告知游客乘船安全提示,是导致其手机落水的主要原因。

出国旅游遭遇人身财产损害该怎么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游客还有权请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游客可以依据当地法律依法维权。此外,如果旅游经营者(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旅游辅助服 务者(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客可以回国后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因意外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如果游客可以举证证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意外事件发生(例如旅行社没有明确提示游客在入住酒店期间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旅游经营者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游客还有权请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原因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游客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从赔偿角度来说,游客主张侵权责任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以违约责任起诉,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情况下,选择侵权责任之诉比选择违约责任之诉举证更加困难,因此游客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游客也应依法找准维权突破口,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投诉举报、起诉等方式追究相关旅行社的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文旅、市场监管、外事等部门应加强与境外相关国家的旅游维权合作,向游客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为游客境外维权提供指引,降低游客境外维权的门槛与难度,共同营造一个更靠谱、更管用的境外游维权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