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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名林姓男子,去年2月公司春酒时,一名穿着性感火辣的女同A女,竟然说:“A女今天穿得那么辣,打扮的很水,你都没有感觉喔?”,A女不甘受辱提告妨碍性自主,法院审理后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
2人于2023年2月4日晚6时30分许,在北市知名川菜馆,参加了公司春酒聚餐,林男酒后走到A女所在的圆桌上,因为A女敬酒遭到拒绝,竟然强行将A女推倒至邻座公主身体后方座椅上,再以其上半身压住A女,不顾A女喊叫,掙扎,强行亲吻A女,左脸脸,并以2次强暴,及左脸,2次强暴女为强制猥亵行为得逞。
A女于案发表示:“老大性骚扰”,并于当天晚上10点45分许表示:“我为老大在威胁我的比一下,还真的给人家强吻了”、“好可怕喔!”,林男于当天晚上10点53分许回以:“我有吻你?给我照片其余免谈”。林男则于当天晚上11点7分许表示:“爬是谁?我抗议”等。
林男于事后表示:“真的更重要的是对A女非常抱歉,我喝醉酒后断片毫无记忆;一整天问了照片才知道道原委;我竟然酒后让A女做了让她不舒服的事情;真的很不起;酒醉不能真正的理由;错的是错的;让人家不舒服;就是不对劲;我郑重跟A女道歉;我真的喝醉酒了;没有恶意;因为我失去了记忆;对那段不起;怀疑她隔天提醒自己;强吻她3次,不好的行为时;不好的道歉,还因为她不知道;回覆要拿出来证明等语,让她感觉到更受伤,我真的很抱歉;爬是很不好的事情……“等语。
法官审酌,被告与A女为同事,被告为逞一己私欲,利用春酒聚餐敬酒之机会,对A女为上开强制猥亵行为,不能尊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使A女身心受创,兼衡被告与A女因调解金额之差距,并不成立调解,依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7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