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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检察部开展工作的制度规范

——《各种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

(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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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提供:中国国家博物馆)

这是1933年6月14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印发的《各种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下称《组织和工作》),尺寸为12.8×18厘米,收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

根据《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有计划的检查国家的各机关及经济事业,检查各机关及经济事业的时候,看他的性质可组织各种专门检查委员会(如土地分配检查委员会、租税问题检查委员会等)检查之,其人数由三人至五人。”为加强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制定了这份文件。

《组织和工作》共11条,分别规定了机构任务、组织名称、领导体制、人员组成、调查手段、配合义务、材料要求、情况反馈、提出异议、公布材料以及组织解散等内容。例如,关于人员组成,检查委员会是“由当地工农检察部委任,被检查的机关或企业中的工人和职员的积极分子及专门人才组织之,并由工农检察部指定一人为主任”。关于调查手段,检查委员会“除检阅该机关或企业的各种文件、工作计划及群众控告与负责人谈话外,还要与该机关或企业的工农通讯员、墙报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及附近群众团体发生密切的关系,并须详细听该机关或企业的工人和职员的谈话”。关于配合义务,“被检查的机关或企业的负责人对于检查委员会关于工作上的讯问必须详细答复,不得拒绝”。关于公布材料,“检查委员会应将检查的材料在当地各种报纸上发表”。

《组织和工作》为各级工农检察部依法依规组织检查提供了制度规范。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闵钐 朱廷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