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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在建筑内的

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地方

停放或充电属于违法行为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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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温州市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查处两起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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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苍南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法分别对责任人进行了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我们在享受电动自行车出行

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不能忽视火灾隐患

引发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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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苍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