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2012年11月,湖北一农民吴某在送儿子上学的路上,遇到了正在办丧事的一家人户,因为当时雨天路滑,吴某不小心撞到了办丧事的主人家周某,周某被撞倒在地,这本来没什么大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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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周某的女婿杜某正好在现场,而这位杜某看到丈母娘周某被撞后,于是就与吴某起了争执,争执之下,杜某便开始对吴某拳打脚踢,任凭吴某怎么道歉都没有用。

当殴打结束后,吴某浑身都是泥巴,后来吴某才打听到,打他的杜某是当地派出所的民警,于是,吴某准备去派出所为自己“伸冤”。

第二天,吴某便来到杜某工作单位的派出所向警方反映了这件事情,但是却没有得到派出所的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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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吴某打算就这样算了,这件事就这样翻篇了,没想到,吴某却在被打后的某一天在街上遇见了杜某。

在看到杜某的那一刻,吴某的心里涌出了无尽的愤怒和委屈,想到自己当着那么多人的面被打,一点面子也没有,又想到自己去派出所申诉,也没人搭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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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怨恨情绪的支配下,吴某立即去附近买了一把刀,走到杜某的身边,将刀子刺进了杜某的颈部,导致杜某失血过多而死。完成这一系列的作案后,吴某并没有逃跑,而是主动报警,向警方坦白了自己的动机和杀害杜某的过程。

最后,经过当地法院审理,吴某被法院判处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某华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再次审查,结合杜某也有错,加上村民的说情,吴某华自首等情节,改判无期徒刑。

那么,在本案中,吴某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法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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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在这一案件中,吴某的动机真的是故意杀人吗?我们可以看到,被害人杜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他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丧礼现场发生争执后,不去积极履行警察义务,维护秩序,而是对被告人吴某进行殴打,其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从而引发被告人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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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当地公安接到吴某的反馈后,没有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和态度,导致吴某的心态失去平衡,也间接引发了吴某后来的作案行为。

最终,法院认为:吴某因为对杜某的怨恨,采取了报复手段将其杀害。根据证据显示,事实十分清楚,足以证明其故意杀人罪成立。

另外,吴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导致不可调和的人身伤害,这已经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受害人的家属和社会公众都期望能够依法从严惩处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道德和公正性。但是吴西华在作案后主动向警方坦白,并且配合调查,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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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吴某这种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只是说,不同的作案动机可能对判决中的量刑会产生一定影响。

像吴某这种报复的作案动机属于常见的犯罪行为,不能因此从轻处罚。需要按照事实与证据进行公正裁判,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到背后的社会心理和问题,积极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毕竟吴某这种报复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及道德伦理,是极为错误和危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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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还是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申诉,以获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实现。采取报复暴力行径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和威胁,也会使我们陷入更加严重的后果中,并导致社会更大的不稳定和不安全。

所以说,处理不公正待遇应该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依照法律允许的途径才更有利于保障个体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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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能有人会说,万一像吴某这样,给派出所反映了没人管怎么办呢?

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民间社团、媒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在现代社会,公共舆论对于推动问题解决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个体可以借助公众的关注和力量发出自己的声音,寻求合理化解途径。

这也提醒相关部门要重视和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性,开展法律教育和宣传,建设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