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出生时,每个人都是懵懂无知的幼童,需要父母的悉心教导,逐渐融入社会,闯出自己的人生。父母提供给孩童的并非仅仅吃食住行方面的保障,同样需要规范其思想,使之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观的要求。

在2019年7月,贵阳某小区一个10岁男孩小王因来舅舅家敲门无果,遂将楼道口的消防柜里的两个干粉灭火器从高楼上扔下,造成楼下的袁女士身亡。随后袁女士家属将小王、小王父母、以及物业公司全部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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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女士和王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不久后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婚后,二人拥有一子小王。因王先生的工作原因,需要频频出差到外地,疏忽了对方女士与孩子的照顾,也让方女士颇有怨言。

因多次和王先生商量未果,方女士提出离婚的要求。在王先生同意后,二人随即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划分了婚内共同财产。因小王长期跟随方女士一起生活,对母亲更为依赖,二人商量由方女士负责抚养孩子,王先生每个月给予二人一定的抚养费。

在2019年7月2日,10岁的小王在放学后从老师处接到母亲的电话,因方女士临时有事,她告诉小王前往舅舅的住处待一会儿。因方女士在离婚后一直独自带孩,她的弟弟方先生也对姐姐照顾颇多,小王并不是第一次到舅舅家先待着了,他轻车熟路地来到小区里,蹦蹦跳跳走到了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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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方先生家的门铃被按响后却始终无人开门,小王手里也没有可以联系的工具,便想走到小区楼下等待舅舅回家。

就在他步行路过7楼摆放的消防柜时,小王被里面的干粉灭火器吸引了。见四下无人,他用手将其取出,将灭火工具反复翻看。因为年龄尚小,小王并不知道该如何正确使用这个物品,只是认为它构造很是独特。在翻看无果后,他开始将灭火器放在地上用脚踢来踢去,不一会儿,小王便对这个游戏累了。

当目光看到楼梯道上的窗户时,小王内心突然涌现出一个想法:要是把这个红色的东西推下去会怎样?想到之前在舅舅家窗户往下看时体验到的立于高空之感,小王心情顿时激动起来。他双手握住消防器的两侧,将它放在窗沿上,随后用手将它推了下去。

在完成这一些系列动作后,小王连忙低头往下望,之间灭火器径直落在,打在了一楼袁女士晾晒的土豆片上,随后因弹性滚落至一边的草丛里。而正和孩子们一同收土豆片的袁女士也被此情景吓了一跳,她抬头向上望去,却因视力问题难以辨认出是谁将灭火器推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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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有人抬头向上看,小王猛地将头收回,他的心在不停地砰砰乱跳,像是作了一件极为刺激的冒险一般,小王又把目光瞄向另一个灭火器。

袁女士在楼下等了一会,见没有出现其他事情后,她的心渐渐松了下来,正准备继续工作时,又一个灭火器从上空落下。这一次袁女士没有第一次那么幸运,她的头部正巧被灭火器砸到,发出重重的撞击声。

袁女士只觉得头顶一阵剧痛,她惨叫一声,便失去意识倒在了地上。虽然她在之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但仍然因救治无效而失去了生命。

在调查完事情真相之后,愤怒的袁女士家人将小王、小王父母、以及小区物业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对袁女士的死亡给予赔偿。

在本案中,袁女士的死亡原因是由小王将灭火器推下楼导致,其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小王今年10岁,没有足够的认识能力水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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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案例中小王的父亲王先生和母亲方女士因感情不和已经协议离婚,但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破灭无法斩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即便方女士获取了小王的抚养权,但王先生仍然是小王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和王女士一同对袁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

同时,物业部门有维护、修建、管理社区房屋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银行、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履行确保其安全的义务。第三人在场所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组织者未尽安全保证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本案中小区物业作为社区管理人员,对高楼灭火器接连掉落没有及时发现,对袁女士的死亡同样应当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物业承担损失后果的5%,其余由小王父母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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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溺子如害子。父母对子女的爱护由心而生,无可辩驳。但社会人群属于集体生活,并非个人单打独斗。我们在生活中不仅要注意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明白不能够伤害他人的生命安全。

袁女士死于幼子之手令人唏嘘,同时也警示我们:及时告知孩子生活中一般的可为与不可为,切勿令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