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要替坏人辩护?”每一个律师都可能面临这样的质问。

善恶在人心,但一桩案子的善恶是非,却无法凭任何个人主观意识认定。没有确切的事实和证据,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有罪无罪只能猜测推断,此时善恶完全取决于私人的看法,人人都可能被武断地冤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和委托的辩护权,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美、必然不犯错的司法机构,即使某某有犯罪嫌疑,也不能剥夺他辩护的权利,辩护人应该“挑”司法机关的错,双方一起努力还原真相,追求司法的最大化公正。

正如我们今天聊到的这桩案件,一名女子的死亡,竟导致一个无罪之人被误判为“杀人犯”,他成了旁观者眼中的“坏人”,但他没有放弃,辩护人也没有放弃,即使法院已经下达有罪判决最终仍然扭转了乾坤,“坏人”获得了清白,真凶落网,还了被害人一个真正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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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荣新是云南勐腊县人,出生于1972年,多年来,他本分地在老家过着平淡的日子,与前妻离婚后便带着女儿和父母一起生活,如果没有意外,卢荣新这辈子一眼就能望到头了,看着日出日落做农活,老了就休息,违法犯罪的事跟他扯不上关系,因为他从没想过要害人。

但2012年9月10日,平地起风波,卢荣新的安稳生活出现一个极大的变数,这天,邻村发生了一起女子被杀的凶案。

被害人是才28岁的年轻小媳妇邓丽。邓丽是外乡人嫁到当地,她长得漂亮,在附近几个村都是出名的美女,与丈夫韩军感情很好,婚后生下2个孩子。

韩军也没料到,一家子的平静生活竟然会在这天被破坏。

那天他与妻子一起到玉米地干活儿,瞅着时间走到下午3点,韩军便回家送孩子去城里上学了,下午5点多从城里返回,还看到妻子在玉米地里继续忙活着,韩军归家做好了饭等妻子回来吃,天黑了,妻子仍然不见踪影,他去地里找,毫无发现,只能发动亲友一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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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丽被找到了,但她已经成为一具被半埋在土里的尸体,谁都看得出死于他杀,凶手将她埋在土坡并用草叶掩藏痕迹。韩军当场昏倒,众人七手八脚地一边照顾他一边匆匆报警,小山村出了这样的命案,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侦查,根据现场和邓丽死状判断邓丽生前遭到QF。

衣物被褪去,干活的锄头被扔到河沟,私人小物品四处散落,头部和脖子处都有伤痕,最终死因是机械性窒息死亡......是谁害死了她呢?韩军不知道,因为妻子虽然漂亮,却不是爱招摇的性格,平时跟旁人连话都说得少,也从来没跟附近的村民结过怨,无论凶手是谁,他都无法原谅这个恶徒。

邓丽的死原本与邻村的卢荣新没有任何关系,这天卢荣新正在自己村里跟人喝酒,晚上听说邻村有个年轻媳妇被害了,他自然也有好奇心,第二天便跟人一起过去瞧警方是怎么侦查现场的,没想到案发第三天他被传唤,进行了身体检查,因为身上有不少细小的伤痕,被怀疑是作案时留下。

卢荣新天天喝酒,东磕西碰,自己也不清楚这些伤痕怎么来的,他讲不清,就被重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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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宗材料,现场的锄头竟然提取到卢荣新的DNA,更加大了他的犯罪嫌疑。卢荣新和邓丽、韩军虽然见过面,但完全不熟悉,他心里很清楚自己根本没对邓丽怎么样过,可50多个小时的疲劳审讯之后,他还是“承认”了自己QJ杀人

8次笔录,卢荣新只有一次认罪,他供述自己当天喝酒解手跑到了邻村玉米地,看到邓丽长得漂亮便起意侵害并杀人埋尸,随后回村里继续跟人喝酒。可对这一供述,家人不相信,村民们也不相信,多位村民都表示卢荣新下午5点左右就喝得酩酊大醉,大家都能作证,当晚直到10点他还在村里,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

再说就算真如卢荣新供述的那样,他傍晚趁着解手有时间去间隔六七百米远的邻村玉米地犯罪,身体也支撑不了他完成一系列的过程,案发当天,河沟涨水,卢荣新要跑去玉米地害邓丽得穿过一大片泥泞坑坑洼洼的香蕉林再趟过涨水的河沟,一个醉汉行动能这么麻利迅速?

他当天穿的衣服都没换,一直穿到第二天,如果作案,应该故意洗清所有嫌疑才对。卢家人的辩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他被批准逮捕并提起了公诉,2014年6月9日,卢荣新被西双版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QJ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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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QJ,后为掩饰杀人灭口,犯罪性质恶劣,QJ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刑法》规定中最高都可至死刑,如果真是卢荣新所为,这一判决量刑并不畸重,但卢荣新知道自己不是真正的凶手,家人也没有放弃希望,继续为他奔走请律师,2015年4月,云南高院省高院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二审阶段,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发现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很多冤案都因为多年后真凶出现被动地纠错,但卢荣新案却不是这样,不管是他自己,还是相信他为他辩护的人都坚持应当疑罪从无,不能冤枉,但究竟能否疑罪从无要看法院判决,2015年12月20日卢荣新再次被西双版纳中院判了死缓。

两次死缓被判定有罪,卢荣新已然成为了“坏人”的代言词,连累家人的名誉也受到负面影响在当地被议论得抬不起头,不明真相、说他做出这种事应该快点被判死刑的人不在少数。

然而,“坏人”最终还是被还了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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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中院判定卢荣新有罪的关键证据,除了他自己有罪的供述,就是邓丽使用锄头上提取到擦拭物上属于他的DNA了,二审判决下达后,卢荣新不服上诉到省高院,高院发现这起案子的关键证据不合法,不但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连卢荣新的有罪供述也和死者遇害细节有出入。

负责审核的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主要靠言辞证据定罪,仅凭现场检测到他的DNA无法断定他是凶手,更何况经查,那把锄头经过一夜水泡和雨淋本来不应该还能提取到能够水溶的DNA,有也应该是混合的,而不是连被害人邓丽的都没见,反而有卢荣幸的纯净DNA。

本案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尤其随后在邓丽体内提取到的DNA经鉴定与卢荣新没有关系,检察院要求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即判卢荣新无罪。

再加上刑侦技术人员也发现了能证明卢荣新有罪供述不正确的证据(如卢荣新供述是用手掐死邓丽,但邓丽脖子上的伤痕应该是带状物勒颈所致),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卢荣新无罪,他终于结束了羁押生活,重新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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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本案的真凶究竟是谁呢?出于谨慎,重新开始的侦查过程,专案人员将有关物证送往北京请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更权威的检验,结果竟然从被害人邓丽体内及贴身衣物上提取到除了她丈夫韩军外第3人的DNA,且完全一致,通过科技刑侦手段,侦查人员锁定了真凶:

与死者邓丽同村的男青年洪树华。这个结果让死者家属难以置信,也让警方十分诧异,不仅因为洪树华案发时才17岁,与被害人一家无什么密切交集,在邓丽丈夫韩军眼中“还是个孩子”,更因为当初案发时他右手还受过伤,骨折,做过手术,他竟然有心跑到外面作案。

所有新的铁证都指向了他,洪树华到案后,也承认了杀死邓丽的是自己,据他交代,案发前他因为骨折在家休养,感觉好多了便出门散闷捉野鸟,看到邓丽在玉米地后,见色起意,强迫伤害了邓丽,唯恐事情败露便用裤带勒死她并藏尸到坡下。

再次回到现场,洪树华将细节交代得清清楚楚。为了不冤枉洪树华,本案的卷宗被交给了异地的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核,洪树华QJ杀人作案事实充分证据确凿,2017年1月21日,也就是卢荣新被宣布无罪的十几天后,普洱市中院对洪树华QJ、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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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树华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严惩。因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洪树华有罪,卢荣新无罪,从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1月6日止,无罪的卢荣新被羁押1570天,根据法律规定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西双版纳中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他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卢荣新最终拿到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共60万余元。

如果只看前面两次审判,卢荣新是个“坏人”,在世俗的观念中,他连获得辩护的资格都没有,早该直接判死刑,如果不是法律给了他上诉和为自己辩白的权利,或许他也会变成“呼格吉勒图”、“聂树斌”,这个案子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程序对人权的保障,也充分说明:

即使是“坏人”,他也需要辩护权,因为好坏是不能凭一己之念断定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保证程序的正义,不让私力控制的“正义”泛滥,即使做不到毫无冤假错,也要努力追求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