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3日电(记者单鸽)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云南省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李志勇(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云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云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红河州检察院依法向红河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红河州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志勇利用其先后担任原临沧行署财政局局长,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云县委书记,临沧市委常委,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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