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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声网讯【李薇】近日,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一些披着“投资理财”外套,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不法分子,通过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选择热点投资项目和行业,以高额回报进行公开或定向吸收钱款,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

【基本案情】

2017年,某公司在临江市成立分公司,被告人原某某任营业部经理,负责营业部工作。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至12月,利用发传单、办讲座、口口相传的形式,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理财项目,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9年开始,该分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投资款。经会计事务所审核,在原某某任职营业部经理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650,000.00元,返还总额3,081,957.00元,造成损失总额11,198,043.00元,原某某非法获利46,194.29元。案发后,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临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集资参与人的损失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被告人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众多、影响广泛,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的发展秩序。在此,特别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面对以“高收益低风险”等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加强甄别,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