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案例

被告人邵某峰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邵某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和尚庄村以北滩区内,使用采砂船、抽砂泵、抽砂管道从黄河河道抽取河砂,并设立砂场非法销售河砂。经测量认定,邵某峰砂场堆放的河砂共计166871.2立方米(245300吨),市场价格为1839750元。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邵某峰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考虑到邵某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邵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上缴国库。被告人邵某峰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邵某峰销赃获利80万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邵某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80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河砂对于维护黄河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其开采必须坚持谨慎、保护、有限利用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审批方可进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中,被告人邵某峰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从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并设立砂场非法销售,采砂价值高达1839750元,其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和黄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依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州铁路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矿行为,震慑了盗采、滥采河砂类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黄河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具有典型意义。

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杨晨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