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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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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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拆桥的人,会在下一条河里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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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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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诉

@法制日报近日报道了一则案件。

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

熊某在新疆某事业单位工作,因为比较追求进步,就考取了内地某高校的博士研究生,为期4年。

但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熊某要攻读博士,就需要全脱产学习,就是我们俗称的全日制。

这意味着上班和上学,她只能选二选一。

放弃读博吧,好不容易考上了,实在是不甘心。

可放弃工作吧,读博期间钱从哪来?而且事业单位多少人想进都进不了。

考虑到熊某的难题,加上单位也有心想留住人才,于是该事业单位与熊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

“熊某在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但毕业后回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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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熊某安心去上学了,单位按时支付生活费,交了社保。

2022年,熊某顺利毕业了,单位也做好了她回归的准备,结果,熊某单方面毁约了。

她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去了其他地方工作。双方自然发生了争议。

熊某认为去哪工作是自己的自由,之前的单位不能干涉。

但单位忍不住吐槽:当初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还给你发了4年工资,这就打水漂了?一气之下,单位提出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熊某必须返还30多万,双方的聘用合同解除。

熊某不服气,将单位告到了法庭。

但这一次,法庭也没向着她。

法院判决熊某返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共计3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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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熊某这事做得太不地道,缺乏基本的契约精神。

想进步、想往高处走,这是人之常情。

但占着所有的好处,就未免就吃相太难看了。

既想要学历升级读博士,又想要读博期间有收入、有社保,还想要更好的去处,甚至想不花一点代价把原单位踢了,怎么什么好事都让你占了呢?

她读博四年,没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就这么心安理得让人“养”了四年,人家又不是什么慈善机构。

图的就是你学成之后履约上班,现在目的达成却翻脸不认账了,这不是毁约吗?

毁约也行,老老实实把钱退了,结果她还把自己当大聪明,把人家当冤大头,这不是活该被戳脊梁骨?

而且单位损失的又何止这30来万?

如果当初熊某坦荡一点,考上博士就直接辞职,而不是占着茅坑不拉屎,空出的岗位马上又能招个人,经过四年的锻炼,新人也能锻炼成能人了。

她占着这个位置的同时,也挡了别人进步的渠道,一手过河拆桥玩得贼溜,

她坏的是自己的名声,寒的是别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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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高校也发生过类似的事。

一位老师考上博士,与工作的高校签订了协议,学校为老师提供读博期间全额工资补贴,为该老师保留住房,而相应的,她完成学业后需回校报到,在校服务期不少于8年。

结果学校按合同履约了,她学成归来后,因为私人问题与学校发生分歧,选择离职。

学校随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读博期间各类补贴,共计约41.64万元。

说实话,我支持学校的做法,连违约金都没要,已经算很厚道了。

这个老师先签协议把好处占到手,镀完金后找到更好的下家直接走人。

学校是为了留住人才,不是为了给谁当跳板的。也不要事后说什么协议不公平,当初签的时候也没人强按着你的头。

说白了,就是过河前希望有多重保障,过完了河,桥没用了,就想举起斧头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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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言联璧》中写道:

小人专望受人恩,受过辄忘;君子不轻受人恩,受则必报。

微博上,多名公费师范毕业生未履约曾冲上热搜第一。

公费生就是国家出钱供你读大学,希望你履约去偏远地方支持教育。

广东汕尾市5名毕业生未履约,广东湛江市4名毕业生未履约,不履约的原因五花八门。

有人称毕业时才清晰自己的职业规划,发现不适合当老师。

有人称不适应定向学校的环境。

其他省份同样存在多起类似事件,福建莆田就对此出具多条处理决定书。有违约人员一次性退还近9万费用。

有人说:“好不容易大学毕业,谁想去偏远地区任教?”

还有人说:违约赔钱了就行,没啥好谴责的。

说这些话的人,怕是把问题想得太简单了。

公费师范生是什么要求?看看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的要求:“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公费培养定向从教、限期服务”。

也就是说,条件摆在那,是你自愿报名的。

申请人以更低的门槛进入名校,并且免缴学费、住宿费等各类费用,还能每个月享受800元补贴,毕业后直接拥有编制,代价是去定向学校服务不少于6年。

条条框框写得清清楚楚,他们也知道定向学校包含村小。

当时怎么不考虑清楚?

占完了国家的便宜,转头说环境不适应、说不想当老师?不好意思,这便宜没那么好占!

据广东省教育厅协议规定,除了退还国家公费支出部分,还会被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对考编考公都有影响。

不公平吗?那么当初做决定时就要慎重,这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命运馈赠的礼物,都已经暗中标好了价格。

你想过河拆桥,那下一次没人会帮你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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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为什么想说这个话题?就是因为人性里很多东西,值得我们深思。

有求于人的时候,提什么要求都是一口答应,不需要别人的时候,就一脚踹开。过河拆桥,卸磨杀驴。

在这些人眼里,对自己有好处的时候,就遵守约定,信守承诺。

对自己没有好处的时候,就撕毁合约,随时翻脸。说白了就是精致的利己主义者,

好处嘛,都要占着,代价嘛,付不了一点。

他们因为利益选择靠近你,最终也会因为利益疏远你。

就像雨果说的:“卑鄙小人总是忘恩负义的,因为忘恩负义原本就是卑鄙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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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拆桥这种现象,不仅出现在个人和集体之间,更常见于人与人之间。

为什么这种现象屡屡出现?那是因为他们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在屡次的背信弃义中尝到了甜头。

而那些被背刺的人,想着息事宁人,吃了亏也往肚里吞。

可是,凭什么?凭什么要为别人的无耻买单?

被背刺的人,能维权就要维权,能讨回公道就要去讨回公道,要让那些人知道,背信弃义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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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前,一篇《又有一群“*日的”跑了》,发文的是“民工律师”周立太,他大骂帮助60名农民工讨薪成功后,不付律师代理费。

考虑到农民工本就生活困难,他在接案子之初并未收取律师费。

但对方领到钱后,各自四散回家,约定的律师费根本没影。

而这些事早已不是他第一次遇到。

他曾给一个农民工打了近3年官司,对方仅在签订协议时交了3000元,后来他帮助对方争取到各类费用,光赔偿费就有近25万,结果他上门去收取代理费时,对方不但不给钱,还往他身上泼尿。

为弱势者打官司,反而被弱势者狠狠刺了一刀?他想不通。

转头将这些过河拆桥的人大骂一通,并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忍气吞声没有用,你以为自己是好人,结果别人拿你当冤大头。

不如拿起武器战斗,就算结果未知,也要让背信弃义的人钉在耻辱柱上。

下一次,下下一次,当他们再需要帮助的时候,已经没人愿意给他们当跳板。

过河拆桥的人,会在下一条河里淹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