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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近日,某海关在对入境航班旅客行李物品进行机检判图时,发现一名旅客行李图像异常,经现场关员开箱查验并清点,查获未申报口红、粉底、眼霜等化妆品80余件。经查询系统,该名旅客此次为今年第2次被海关查获。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李小梅:

关于个人携带超量物品进境被查获的行为定性,主要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与走私行为之分,两者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逃避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同时根据《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携带超量物品进境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其表述是“未向海关申报”,走私行为的表述则为“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其两者的区别在于判断行为人对于超量携带未申报的行为是否故意为之,即如果是不知情未申报的,会被定性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是明知应申报而未申报,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瞒报,则会被认定为走私行为,对于走私行为,如涉嫌的金额或者偷逃税款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起刑点,则可能涉嫌走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对于首次超量携带未申报被海关查获,会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理,如像上述案件中的旅客是第2次被海关查获,那第2次可能会被认定为走私。

注: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张青青

专业律师介绍:李小梅律师 专注海关法律服务 走私刑事辩护 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