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传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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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5月9日20时17分,支队指挥中心接报天河区林和街道龙口西路67号贤人阁一住宅火警。支队立即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目前现场明火已扑灭。据了解,涉火建筑为住宅,钢混结构。过火面积约为20平方米,未蔓延至其他住户,现场疑似人为纵火,事件造成1人死亡。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放火案件,又称“纵火案件”。是指故意引火烧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包括因私仇或公私之间问题处理不当,以放火为手段泄愤报复;罪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放火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转移视,以放火为政治.破坏的手段;自己放火自己救火以骗取某种荣誉和信任;以及其他性质的放火等情况。

主要特点有:(1)多有预谋过程。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多经过周密策划,窥测放火目标,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选择放火时间和进出现场路线,考虑放火方法,准备引火材料,有的还破坏消防设施或制造假象。

(2)因果关系较明显。常在事前人们言行,人际关系及放火目标,现场情况等方面有所反映。如事先扬言报复;为私仇放火烧毁特定人的房屋和财产;为政治破坏以国家财产、公共设施为放火目标;在现场遗留看与其他犯罪行为有关的痕迹物品等。

(3)有起火点可查。任何火案现场,都有起火点。研究起火点的位置,当时的环境及留在起火点的各种痕迹物品,可推断起火原因,有利于分析案情,确定侦査方向。

(4)现场多遭破坏。放火案件发案快,危害大,一经发现,消防机关、广大群众和受害者都会积极扑救,现场较混乱。燃烧也会使现场受到很大破坏。给现场勘查,全面收集、提取痕迹物证带来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认定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但应注意的是,虽然第115条第1款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第114条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适用前提。表面上看二者处于对立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等危险行为,客观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为造成时,也应适用第114条,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无罪。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本罪的处罚,主要涉及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关系。然而,由于刑法对放火罪规定了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二者的关系。

第一,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并造成人员死亡,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这种情形属于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欲报复单位,认为单位仓库没人把守,便放火烧仓库,未料火灾将睡着的库管人员烧死。甲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

第二,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这种情形,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属于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这种行为类型在实务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特定仇人。例如,甲为了杀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灾导致乙死亡,也导致邻居房屋被毁。二是为了杀害不特定或多数人(也即公众)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部分公众。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为了杀死他所认为的富人,在封闭的旅游大巴车上放火,烧死了车上十人。

第三,行为人实施放火,没有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在此,行为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例如,甲欲杀死乙全家,放火烧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乙家住宅是独门独户,四周无人。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的,应数罪并罚。以放火为手段杀害他人的场合,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的,应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构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