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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热点5 月 第 3 期

 资源回收个体户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

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役的士兵能否适用税收优惠

 2023 年只工作了 6 个月汇算时可否减除费用 6 万

目 录

1.资源回收个体户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

2.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役的士兵能否适用税收优惠

3.2023 年只工作了 6 个月汇算时可否减除费用 6 万

4.航空企业取得运输逾期票证收入如何缴增值税

5.企业销售货物发生销售折让如何红冲数电票

6.如何理解个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一次

7.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后个人转让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8.皖企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是否需另附纸质件保存

9.自有住房和租房同城不同区(或县)可否享租金附加扣除

10.河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奖活动是否仍在进行

11.车辆被法院扣留期间是否需缴车船税

1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正 文

1.资源回收个体户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票

问: 我单位是一家符合条件的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请问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否反向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5 号)第二条规定,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政策法规-文字政策解读版块发布《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 pan> 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问“实行‘反向开票’ 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 ”解读如下,实行“反向开票”的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 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 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 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 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 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另外,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 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即,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符合上述条 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反向开票”。

因此,你单位作为符合条件的从事资源回收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收购自然人的报废产品可以反向开具发票,但自然人应符合连续 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2.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役的士兵能否适用税收优惠

问: 李某是河南一名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请问李某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职企业工作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 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第一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第二条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 608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4 年 5 月 11 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发布《12366 热线 2024 年 4 月热点问题》第 5 问“对于 2011年11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是否允许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规定享受优惠?”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规定: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 1 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 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三、本公告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因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考虑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人员范围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确定的人员范围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退役的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待遇保障等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存在区别,不适用于 14 号公告。

因此,李某作为一名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之前退出现役的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入职企业工作都不能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

3.2023 年只工作了 6 个月汇算时可否减除费用 6 万

问: 小童 2023 年全年只在上海一家企业工作了 6 个月,请问小童 2023 年全年只工作了 6 个月,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是 否可以减除费用 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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