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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大连法院一篇案例《国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某(大连)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21年1月26日,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某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诉国某(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大连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国某公司诉称,国某大连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完全包含“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字样的企业名称注册成立公司并经营,使公众产生了极大误解,影响其正常经营,要求停止使用“国某”字号,赔偿经济损失1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国某公司(原名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2年4月变更为现名)于2016年1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该公司曾获得中央企业电子商务联盟授予的“2018年度最具影响力电商品牌”“年度央企创新传播奖”等荣誉。国某大连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亦包括互联网销售,其在官方网站的介绍中称“由中国(大连)高新园区招商引资而来”“公司创建至今,先已整合资源重组技术支持,目前有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内蒙古等多地设立分支机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是一种商业标识,随着企业的经营使用,与企业之间逐步形成密不可分的对应关系。他人在某企业名称变更期间擅自使用该企业原有名称,是攀附商誉的行为,可能造成市场混淆。国某公司自2016年1月成立至2022年4月更名时,已经以国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名称持续经营六年时间,公司与企业名称之间建立起密切关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国某大连公司与国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包含了国某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仅添加“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关联公司,并在对外宣传活动中刻意弱化行政地域,主观上具有攀附央企背景造成混淆的故意,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判决国某(大连)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元。国某大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保护的立法目的出发,将企业名称所承载的企业商誉作为连接点,对企业名称与企业商誉的关联性自产生至消亡的全过程进行通盘考量,以混淆性作为判断依据,结合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为企业更名后合理期限的原企业名称设置过渡期并提供有限司法保护,从而在企业原名称权与公有领域之间划分界限,有利于平衡相关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内容来源:民四庭

美术编辑:毕 晟

责任编辑:由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