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12月27日6时,陵川县公安局接到西河底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西河底公社供销社徐社大队分销店值班营业员李昌堆被人打死在分销店营业室里,头被打得鲜血淋漓、血溢满面,室内物品被大量翻动,应系一起抢劫杀人案。现场已经组织民兵保护起来,请县局立即派人前来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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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供销社

随即在局长的一声令下,刑侦科和技术科的侦查、技术人员飞快地收拾好出现场要带的“家伙事儿”奔出县局大楼,踏上750型“边三轮”摩托车和北京212吉普车以及县局唯一的一辆现场勘查车,鱼贯驶出县局大院,闪烁着警灯、呼啸着警笛往西河底公社方向飞驰而去。

在上午进行的第一次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在西边山墙下洞口边被挖下的土坯上发现了几处由扁平铁器工具形成的撬痕,在室内中心现场由死者留下的血泊中发现了十余根长14厘米、黑白相间的头发,同时还发现两枚不完整的穿袜的左脚血脚印,现场有非常明显的搏斗痕迹。

在下午进行的第二系现场勘查中,技术人员又在西边山墙下洞口南壁的土坯上再次发现一根14厘米长的头发;在距离墙根70厘米处发现一个不完整、不清晰、呈圆点状花纹的鞋底印。在营业室内柜台和货架以及桌子抽屉上发现并提取到几枚残缺不全的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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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供销社内景

考虑到现场发生过搏斗,可能还会留下比如纽扣之类从衣服上揪下来的遗留物,于是技术人员于傍晚再度冒着滴水成冰的严寒环境和刺骨的寒风在已经冰冻的地面上反复搜索。最终一名侦查员在距离死者尸体头部所在位置(当时尸体已经被抬走,原来躺着的位置用白线描了一圈)北侧货架底下的深处发现了一只没有灯罩的“三五”牌手电筒,筒身非常干净,几乎一尘不染,也没有生锈。手电筒内有两节电池,分别用“毛选”第五卷的扉页和第二页“前言”书页纸包裹着。技术人员小心翼翼地将两节电池的包裹纸展开,看到纸上有用红色印油盖着几枚“姚长法”名字的印章,以及用黑色水笔写着的“姚小保”、“姚进春”等十一个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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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牌手电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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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头”牌手电筒

由于死者李昌堆自己的“虎头”牌手电筒依然留在死者睡觉的炕上,而代销店里也没有“三五”牌手电筒出售,说明这只“三五”牌手电筒应该是凶犯留在现场的物品。

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和尸检结果,警方对犯罪分子的形象进行了如下的刻画:

1、犯罪分子是用类似铁撬之类的工具在营业室西边山墙凿洞入内,显然是早有预谋的作案,从留在土坯块上的撬痕分析,凿洞用的铁撬前端扁平,宽为2.6厘米。

2、经代销店的员工的清点,现场代销店内除了三百四十多元的营业款现金被盗外,还有不少衣服、袜子、背心等被服用品被盗,说明犯罪分子很可能是急需此类用品的年轻人,找对象的年轻人的可能性最大。

3、现场提取的14厘米长的头发经比对并不是死者的头发,应系犯罪分子留下的头发,说明犯罪分子的头发较长,而且黑白混杂,可能是个“少白头”。

4、根据现场分布的血迹和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情况分析,现场发生了激烈的搏斗,犯罪分子将李昌堆杀害后又翻动箱子、抽屉,抢走现金和被服商品,并在地面上留下血足印。现场留下大量的凶手的头发,应该是死者在搏斗过程中从凶手的头上揪下来的,死者头部有大量的钝器伤,血流满面,说明凶手的衣服上肯定沾上了死者的血迹,而且凶手很可能也在搏斗中受伤,伤处应该在头部和手部。作案后很可能换了衣服。

5、犯罪分子穿一双塑料底呈圆点形花纹的鞋子,左脚脚弓中等,脚前掌内沿凸出,第二、四、五脚趾连成一线,呈斜平形几何线条。而右脚则没有这种特点。

6、犯罪分子拥有“三五”牌手电筒。

7、从现场留下的脚印分布看,犯罪分子对这个分销店的环境比较熟悉,也可能和死者相熟。

8、经核查,包裹手电筒电池的纸上的“姚长法”、“姚小保”、“姚进春”等十二人全都是徐社大队的社员,其中很可能有与死者有重大干系的人员。

因此,警方围绕着“姚长法”、“姚小保”、“姚进春”等十二人,将原本派往本县和周边两个县共六个公社一百零六个生产大队的查访力量全部撤回到徐社大队,以徐社大队为重点进行地毯式的调查访问工作。

经过三天三夜的查访,逐一否定了包括姚长法、姚进春在内的十一个嫌疑对象,而将重点怀疑目标锁定在徐社大队时年22岁的年轻社员姚小保的头上。怀疑姚小保的理由如下:

1、12月26日曾在姚小保家住宿的补锅匠王有德反映,他当天和姚小保同住一屋,但他睡下的时候姚小保外出未归,而他一觉睡到公鸡打鸣起身去撒尿的时候,发现姚小保正坐在炕边对着炕眼烤火。

2、案发后的第二天,也就12月28日,社员们在下地干活的时候普遍发现姚小保的左手有两处包扎,问他是怎么弄出来的,姚小保回答说是12月26日拉肥料时碰伤的。可是对12月26日和姚小保一起拉肥料的社员的询问后发现,没有一个人证实其受伤。而且王有德也回忆说12月26日17时下工后和姚小保一起吃晚饭时也没有看到姚小保的双手有伤。

3、姚小保的头发较长,留的是偏分头,头发中夹杂着不少白发,通过秘取姚小保的头发检验,发现其长短、色泽和质地都和现场提取到的14厘米长的头发可以作同一认定。

4、群众反映,看到姚小保在12月26日下地的时候穿的是灰色涤卡长上衣和蓝色劳动布裤子。而12月27日就换成了蓝色涤卡上衣和土灰色裤子。

5、群众证实,姚小保有一只“三五”牌手电筒,但是案发后就没人再见过这只手电筒了。

根据以上情况,警方认为姚小保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在12月31日将姚小保拘留审查。

12月31日22时,陵川县公安局刑侦科科长在西河底公社大院公安特派员的办公室里正式开始审讯姚小保。

一开始,面对刑侦科长“知道为什么要拘留你吗”的问话,姚小保强作镇静,表示“我不知道我有什么罪。”当刑侦科长进一步单刀直入式的点出“你要老实交代徐社分销店盗窃杀人的问题”时,姚小保依然顽固地表示“我没有问题,我是被你们冤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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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审讯

那你的手电筒为什么会出现在犯罪现场?!”刑侦科长突然把桌子一拍,提高嗓门喝道。

姚小保顿时瞠目结舌,一时间“我、我”的不知道该说什么,额头上瞬间就冒起豆大的汗珠,“吧嗒、吧嗒”的顺着下巴滴了下来——“终于还是让你们找到了,哎——”一声叹息后,姚小保放弃了顽抗,开始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姚小保在1980年初谈了个对象,计划在1981年正月的时候完婚,但由于女方的父母对彩礼的要求较高,要求“三机(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两轮(自行车)一转(手表)三十六条腿(新房家具要凑足三十六条腿)”。因此姚小保身上经济压力陡增,于是起了潜入徐社大队分销店行窃钱财和商品的恶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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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的婚礼上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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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如果你能攒齐图中的这些“大件”,就能把图中的这位姑娘娶回家了

2月27日0点过后不久,姚小保携带着一根铁撬悄悄来到徐社大队分销店西边山墙下,然后开始挖墙凿洞。在凿洞时,他担心打手电目标太大,于是就将“三五”牌手电筒的灯罩拧下,借着微弱的灯光,姚小保总算将西边山墙挖开一个洞,然后钻身入室。当他走到柜台准备行窃的时候,绊倒了一只板凳,声响惊醒了正在里屋睡觉的李昌堆。当李昌堆拉亮电灯、披着衣服从里屋出来时正好和姚小保打了个照面。

善良的李昌堆还以为姚小保是来买东西的(当年确实有社员半夜三更敲开分销店的门要买东西),就说了句:“是你来,小保啊。”

然而话音刚落,姚小保突然手持铁撬照着李昌堆的头部猛打,李昌堆猝不及防但依然奋起反抗,双方搏斗一番后头部被打得血流满面的李昌堆力竭倒地,姚小保唯恐李昌堆不死,又用铁撬照着李昌堆的头部又补了两下,最终将李昌堆杀害。打斗的过程中,姚小保手里的“三五”牌手电筒跌落在地后滚到了北侧货架底下,不过姚小保是全然顾不得了。在李昌堆死后,姚小保撸下了李昌堆左手戴着的一块“青岛”牌手表,然后在分销店里翻箱倒柜,盗走现金343元以及各种衣物被服袜子等商品仓惶逃离现场。

回到自家后,姚小保将手电筒的灯罩扔在厕所里,将沾有血迹的裤脚撕下丢进了邻居杨某某家的厕所里。

1981年1月1日0点15分,在姚小保的指认下,警方起出了作为凶器的铁撬,作为物证的“三五”手电筒灯罩,血裤裤脚,塑料底布鞋以及全部被盗的现金和赃物。

当得知徐社分销店杀人案告破后,徐社大队全村男女老少都聚集在村口,看着警方将姚小保押上警车,大队支部书记握着刑侦科长的手兴奋地说道:“人民警察为我们大队除了一害,五天就把杀人案破了,真痛快!人民警察真不愧是保护人民的忠诚卫士!

最终,姚小保因盗窃杀人罪被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