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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首先,对于未销售情形销售金额的认定。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全部违法收入,不应扣除成本及各种费用,包括所得的和应得的两种违法收入。前者指行为人出售伪劣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后者指行为人已经出售伪劣商品按照合同或者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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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72条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办理生产、销售伪商品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第3款参照该计算办法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于依照上述办法难以确定货值金额的情形,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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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杂一起销售金额的认定。对于能够区分的,应当仅认定不合格产品的销售金额。对于不能区分的,应当视情形认定销售金额:

第一种情形,为骗取用户的信任,先销售合格产品,后分期销售伪劣产品,但无证据证明具体哪期是合格产品,哪期是伪劣产品的。该情形严格上不是混杂产品,而是证据认定问题。所以,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仅对能够确定为伪劣产品的计算销售金额。

第二种情形,掺入伪劣产品后不能分开,导致部分产品性能受到影响且该部分产品比例能够确定的,仅对产品性能受到影响的部分认定销售金额。

第三种情形、掺入伪劣产品后不能分开,导致整体产品性能发生影响的,整批产品的销售金额计入销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