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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5月8日,青川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年度执法计划对青川县某硅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烘干车间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无法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记录等15项问题,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5月10日,青川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关闭烘干车间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主要负责人未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其它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该企业关闭烘干车间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2.A项规定,决定给予青川县某硅砂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刘某未组织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5.A项规定,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刘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本文来源:广元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