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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公安局 江苏海事局关于依法取缔“三无”船舶、从严打击水上物流违法犯罪、违规营运作业等行为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厉打击水运物流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好地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长江江苏段依法取缔“三无”船舶,从严打击水上物流违法犯罪、违规营运作业等行为通告如下:

依法取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禁止“三无”船舶在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作业。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范围内发现的“三无”船舶,将依法统一拆解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依法从严打击下列水上物流违法犯罪、违规营运作业:

(一)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携带、使用、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运输货物在储存、计量、称重、装卸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侵占、诈骗等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或者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四)船舶非法设置污油箱(柜)、私设暗舱、私自改动货物管线和舱室布置、未经船检认可进行重大改建等行为。

(五)船舶非法清(洗)舱、非法过驳、非法处置残液和油污水以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谎报瞒报等行为。

(六)船舶非法载运、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或非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等行为。

(七)无证驾驶船舶、伪造船员适任证书,以及聘用未取得岗位所需适任证书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者操作等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海事等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码头、船厂、水上服务区等涉水经营单位应依法依规正当经营,禁止为“三无”船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禁止本单位人员参与上述违法行为。陆地运输企业和各类货运车辆应依法正规营运,禁止协助转运、分销有赃物嫌疑的货物。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等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船员的管理,禁止船员参与上述违法行为。

鼓励船舶、船员和相关单位、个人积极向公安、海事等部门提供水上非法经营、作业等行为的线索;一经查实,公安、海事等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举报方式

长江航运公安局报警电话:027-83922110;

江苏海事局举报电话:400801239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江航运公安局 江苏海事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