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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集宁地区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

为全力做好旅游旺季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促进我市旅游发展,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请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全面提升行业文明形象和服务水平,维护我市巡游出租车市场运营秩序,营造诚信经营、热情好客的交通运输环境,保障广大市民及外地游客安全、便捷出行。现就有关运营要求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运营期间应遵守运价规定, 严禁擅自涨价 ,运营中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主动出具有效乘车发票。

二、做到文明经营, 礼貌待客,安全驾驶,严禁拒载、甩客和未经乘客同意随意拼客 。

三、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要 保持好车辆的车容车貌 ,切实提高群众出行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四、 广大乘客在出行乘坐出租汽车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出租汽车 ,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出租汽车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聘用驾驶员做好运营车辆自检自查、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运营车辆技术良好稳定。

运营期间,请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规范经营, 不得出现涨价、议价、故意绕行、无故拒载、出口伤人、刁难乘客、违章操作和占有乘客遗落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大队将持续加大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力度,对存在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擅自抬高运价等违法行为以及被媒体曝光、夜间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态度恶劣等情形我大队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内交发〔2021〕592号《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的通知》 投诉后经查,驾驶员确有违反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罚款外要督促经营者对驾驶员停班停岗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驾驶员每年有3次及以上违规行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或者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的,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城市公共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2024年5月23日

· END ·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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