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王小兵 通讯员 李薇 吴玉娇)为了牟利,被告人竟出资雇佣工人在太浦河里采用底拖网拖曳的方法非法捕捞螺蛳1400余公斤,破坏了太浦河生态环境。近日,吴江区人民法院把法庭“搬”至太浦河畔案发地,对这起非法捕捞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彰显了保护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的决心。

当天上午9点半,太浦河畔的一处广场上,公诉人、法官席、被告人等席位按照审判法庭的布置规范排开,该区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局及渔民代表旁听了本次庭审。

被告人高某阔想着如果能大量捕捞野生螺蛳售卖,肯定能获得高额利润。于是,与被告人钮某某等人商议后,6人共同出资雇佣工人进行非法捕捞,并安排被告人高某青负责提供船只及联系工人。

一天深夜,被告人高某青安排的3艘渔船悄悄驶入太浦河。被告人张某华带领10名工人采用底拖网拖曳的方法,非法捕捞螺蛳1400余公斤,但这次黑夜里的非法行动并没有成功,他们被民警当场查获,这些螺蛳最终被放生于太浦河水域。

公诉机关指控称,7名被告人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7人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法官按照法定程序依次组织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7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纷纷表示追悔莫及,该案将择日宣判。

“本案涉案渔具为单船单囊拖网,该网具通过船的动力,主动拖曳,为底拖网,主要捕捞底层螺、贝、蚬、虾等,同时捕入一些游泳能力较弱的小型鱼类、幼鱼等,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捕捞强度大,对幼鱼资源及底栖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也会影响水质及生态环境。”作为受邀参加本次巡回审判的专家,常熟理工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教授,苏州大学、中国矿大硕士生导师韩曜平结合专业知识,全面分析了采用底拖网拖曳方式捕捞螺蛳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从专业角度普及生态保护知识。

活动现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吴江汾湖法庭庭长秦绪栋还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现场普法,详细讲解了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知识。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野生螺蛳等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中,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不论数量和价值,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使不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野生螺蛳等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也属于“情节严重”。即便不属于以上“情节严重”,但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也要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因我国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即使不在禁渔区、禁渔期,或未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也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秦绪栋表示,把审判“搬”到太浦河边,通过“巡回审判+普法课堂”的方式,可以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的庄严,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了解非法捕捞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将生态环境保护观念转化为行动自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法治之力守护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