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某天

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

与同向前方张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摩托车

发生追尾碰撞

造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害的交通事故

陈某不治身亡

交警认定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未按安全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

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

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

张某为驾驶的摩托车购买了交强险

后陈某的父母子女提起诉讼

请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阳西县法院核定原告损失为180万余元

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赔偿19万余元给原告

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

由张某按30%的责任份额

赔偿48万余元给原告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少人认为,追尾交通事故都是后车全责,但事实并非如此!前车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而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告标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被追尾的,也要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本案中,张某在摩托车发生故障时,未能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也未及时将摩托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其行为既阻碍交通,亦危害自身及周边车辆、行人的安全,导致被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日常应及时检修机动车安全性能,消除安全隐患。如遇驾驶过程中机动车发生故障,应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阳江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