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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19岁的李某摊上生病的父亲痴呆的妈,还有个年幼的妹妹,因此常年生活在城市边缘,家庭条件一直不好,靠着偶尔的零工维持着微薄的生活,生活中的种种压力,让他背负着沉重的生活负担。

生活在大山里也没有什么赚钱的机会,李某只得走上了盗窃之路。然而,其也有自己的原则,并不拿大额财物,而是盯着商店、超市里的小物品,如食品、日用品等用以维持日常生活。每次盗窃金额都在几十元左右,所以就算偷了十余次,累计起来也不过百元。

可李某的行为最终还是被超市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了警,公安机关以其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年纪较小且家庭贫穷,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涉及金额小又积极退赃退赔,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最终酌定不予起诉。

泽达分析

基于本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文义解释看,盗窃罪的入罪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依据数额入罪,即数额型盗窃;二是依据行为入罪,即行为型盗窃,其中就包含“多次盗窃”的类型,不管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又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所以本案中,尽管李某盗窃的金额很小,但是作案次数达到了十几次,符合多次盗窃的这一立案条件,从法律上看,其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既然构成犯罪,为何检察机关最终却对李某酌定不起诉呢?

检察机关所谓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具有尚未达到起诉的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其中,不起诉的种类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

其中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官根据起诉裁量主义对自己拥有的诉权的舍弃而决定不起诉的情况。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简单而言,就是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综合一些原因,检察院可以起诉也可以不起诉,显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情节十分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就属于这种。

笔者寄语

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需数额较大才能入刑,但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的情形下,即使每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较大,行为人仍然构成盗窃罪。

古语有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哪怕是受生活所迫,也莫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给人生留下污点。

写在后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