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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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调岗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但是实践中,双方经常因为调岗产生纠纷,笔者总结司法裁判案例,试对调岗合法性进行梳理,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判例显示,用人单位基于如下理由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有相关证据证明的,被认定为合法调岗的可能性较高:
一、 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按照劳动合同进行调岗,且新岗位与原岗位为同种岗位,工作地点对员工影响较小的。
二、 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新岗位或工作地点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提供相应通勤补贴的。
三、 调岗后劳动报酬、薪资结构等待遇无明显降低。并能保障员工的基本福利的。比如,给予员工一定周期的“熟练期”,在此期间内发放的工资应当不低于员工调岗前数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 员工入职签署了《员工手册》、《就业规则》等文件,文件对员工调岗有明确约定的。要证明员工签署了该类型文件并知晓文件内容的,还应当提交例如会议记录、签到表等。并且有证据证明该文件经过职工大会等表决通过,或经员工同意。
五、 员工有同上述情形并签字后的处罚性文件规定的 “不胜任岗位”情形的。
六、 能证明与同岗位其他人员比较,业绩远不如而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岗位的。
七、 调整岗位对员工无侮辱和歧视的。
有以下情形的,调岗不合法:
一、公司无法证明有合法制度规定的
1. 缺乏规章依据及事实依据;
2. 无法证明员工调动管理办法经过职工大会民主程序;
3. 无证据证明该员工签收过相关制度规定的。
二、调岗不合理的
1. 不能证明调岗合理性的;
2. 未经员工书面同意的;
3. 工资报酬降幅较大的;
4. 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的绩效考核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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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相关规定排除了职业病以及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不能从事的劳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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