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刘言)三轮车驾驶人为躲避犬只追逐导致车辆侧翻而受伤,受伤原因与犬只自身的危险性有关,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民法典涉宠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一天早晨,陈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关某某家门口,陈某某三轮车侧翻,造成受伤。陈某某于当日被救护车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腰椎横突骨折,皮肤出血,建议休息一周。诊断费用合计2700余元。

陈某某主张,其摔倒系其躲避关某某饲养的狗追咬所致。关某某则称涉案犬只为流浪,亦不认可犬只追逐陈某某。事发后,因当事人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关某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关某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陈某某认为关某某违规饲养犬只造成其受伤,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关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事发当日的出警材料,可以认定事故发生原因系陈某某被涉案犬只吓到、躲避犬只而造成车侧翻,陈某某因此而受伤。陈某某受伤原因与涉案犬只自身的危险性有关,故本案可以认定属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结合本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关某某对涉案犬只有喂养的行为;同时,公安机关以关某某未经登记、年检养犬,违反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为由对关某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

因此,事故发生时,关某某系涉案犬只的管理人,对于涉案犬只负有危险控制责任,应当对该动物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关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万3千余元。

本案系饲养动物与被侵权人“无接触式”造成损害引发的案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动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仅包括动物与人直接接触的情形,还包括被动物的叫声惊吓、被动物追逐等情况,上述情形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他人的恐慌并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引发的损害后果,即使动物并未与人接触,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其损害的事实由饲养的动物造成,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在对动物进行饲养、喂养的同时,应当提高管束意识,采取安全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动物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造成他人损害。本案对于提醒养犬人士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养犬有责、对犬只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倡导依法规范养犬具有积极意义。

北京三中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在通报该典型案例时表示,本案系饲养动物与被侵权人“无接触式”造成损害引发的案件。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动物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不仅包括动物与人直接接触的情形,还包括被动物的叫声惊吓、被动物追逐等情况,上述情形在特定的情况下也会引起他人的恐慌并由此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因动物自身危险性引发的损害后果,即使动物并未与人接触,只要被侵权人证明其损害的事实由饲养的动物造成,可以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对于提醒养犬人士增强责任感,充分认识养犬有责、对犬只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倡导依法规范养犬具有积极意义。”他提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在对动物进行饲养、喂养的同时,应当提高管束意识,采取安全合理的管理措施,避免动物随意进入公共道路等公共区域造成他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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