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个特别流行的梗叫“左脚先进公司被开除”,指现实中某些公司经常用一些非常荒谬的理由随意辞退员工,左脚先进公司之类的理由当然只是借口,真实情况一般是老板早已看你不顺眼,随便弄个说法敷衍罢了。

这虽然只是段子,但不少职场人还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因为一件极其不起眼的小事公司便提出辞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碰到这种事,有人默不作声收拾东西离开,有人却很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属于前者还是后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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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某公司跟单岗位的员工郑某属于后者,在公司工作了多年,郑某一直兢兢业业,努力为公司创造价值,但他没想到自己居然因为一个摄像头的事遭到了公司开除。

2020年9月份的一天郑某照常上班,和自己所在办公室的4名同事打过招呼后坐下,正准备开始一天的搬砖生活,却忽然感觉到有什么东西在盯着自己看。他一抬头,发现办公室通道顶部多了个摄像头,这天不管他和同事做什么,那摄像头都会自动跟踪,哪怕只是起身倒水,也像是被人虎视眈眈地监工。

这让郑某和同事心中都觉得十分不舒服,当他们知道有了这个摄像头经理便可通过手机上软件随时看监控录像下几人的动态时,不痛快的感觉就更加强烈了,摄像头对准员工任何小动作都看得清清楚楚,那大家还有什么隐私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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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几人接连发邮件给上司,希望能把这处办公室的自动跟踪监控取消,但上司却表示现在都什么时代了,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再正常不过,作为员工理当服从公司安排,并且适应监控的存在,只要心里没鬼就不怕被监视;

其次,公司之前有两台电脑无缘无故不见了,老板怀疑是内部员工手脚不干净,安装监控的话没有偷东西的员工可以证明清白,而如果是做了亏心事的,也一定不敢再动手脚,公司财产能得到保护,为了公司大家应该忍忍。

但上司给的说法让郑某几人无法接受,他们提出,如果公司怕再出现财产损失,那么摄像头安装在公司大门口出入的地方就完全可以了,没必要用这种把员工任何动作都纳入拍摄范围的自动跟踪监控,实在要安装在办公室通道,也希望工作时间可以关闭,到下班之前开启。

可以看出郑某和同事是尊重了公司管理层需要保护办公室财产的需要的,也就此事作出了一定让步,希望能好好商量解决问题,然而或许是觉得郑某等人的意见不重要,上司仍然没有搭理郑某等的请求,摄像头就那么不动如山,每天坚持拍着他们从上班到下班的所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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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认为公司做法侵犯员工隐私权,是否如此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司出于管理日常事务的需要,对员工的工位区域安装摄像头,只要不超出合理范围(比如把监控装到厕所、更衣室、浴室之类会暴露隐私的地方,偷拍员工私隐等),也算是正常操作,一般办公场所不会被认定属于私密空间,公司员工之间因为工作产生交集也不算是私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置监控、查看录像没有问题。

像这个案例中郑某所在的公司做法并没有侵犯员工的隐私权,但是因为沟通不畅,郑某等心中不快,内心的“叛逆”爆发了,9月10号、11号两天,他们直接把黑色垃圾袋套在摄像头上,这样监控中就不能再清晰看到几人的活动,此举很快被经理发现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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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了,垃圾袋套摄像头自然也就没法继续维持下去,11号下班后郑某等人再也没做过这事,默认向公司服软了,没想到公司却不打算轻易放过这事,郑某很快便收到了公司要开除他的通知,理由是他联合同事擅自遮挡监控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对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影响。

郑某万万没想到自己一个在公司待了9年的老员工居然因为这件事遭到开除,他心中很不服气,但他并没有和上司吵架,而是私下请同事吃了顿饭,又揣了本员工手册离开,他要把这事闹到法院去,让法院来为自己主持公道。

出于对公司无情的愤懑,郑某也不打算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他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己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就应该向自己支付赔偿金,法律确实有这样规定,那么问题关键就在于郑某前公司的做法到底违不违法了。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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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何郑某要保留员工手册等证据,又请同事吃饭,希望他们就算不偏帮自己也能说事实。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郑某没在员工手册上找到“遮挡摄像头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条文,其他人可以证明他确实实施了遮挡行为,存在不妥,但试过一次后便放弃了。

当月11日下班后,公司摄像头恢复了正常使用,而根据证人证据,郑某等此前为摄像头的事和管理层做出了积极沟通,沟通邮件也有保存,反而是公司不能出具与员工就此事合理协商的证据,规章制度中也没有这么细的规定,不能证明郑某的行为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这一理由开除郑某,于法无据。

所以,公司开除郑某自然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郑某没有忍气吞声,而是选择搜集证据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公司应按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郑某支付赔偿金,此案经宁波高新区法院审理,郑某可获17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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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不服上诉,但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郑某既拿到了赔偿又离开了让自己受委屈的公司,非常欢喜,而以这个理由开除他的公司管理层就不太高兴了。其实公司装摄像头本身也合理,但遇到矛盾哪怕先批评教育也好,不积极沟通而是直接采用开除这种最严厉的处罚就没道理了。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公司喜欢用“开除”随意威胁员工。

遇到这类情况,广大打工人应该谨记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遭到无理开除要做的不是迎风流泪感叹自己倒霉然后离开什么也不争取,属于自己的利益切记要用心维护,劳动法是必读,不了解相关法条可以找律师咨询,就算用人单位占了不少优势,时常发动魔法攻击,身为打工群体也有自己的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