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相助是可以的,拔刀就超过合理限度了。

水浒江湖和法治社会的区别在于,前者用拳头武力解决问题,维护一方认定的正义;后者用公正的司法判决处理纠纷,维护整个公众群体的正义。

比如说这个见义勇为,如果路见不平,应该怎么相助,相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自己是否需要担责?如果因为见义勇为而遭受了损失,法律会不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给予一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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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或许可以用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解答。

2019年9月23日晚,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某小区的孙女士吃完晚饭后带儿子出门散步,本是很悠闲的亲子时光,谁知下一秒就惹上了纠纷。

走到小区的南门附近时,孙女士看到一位老人骑着自行车和一个小男孩发生碰撞,那名男孩她认识,正是和自己儿子同一幼儿园的同学,见孩子摔倒在地哇哇大哭,下巴还流了血,孙女士急忙上前将男孩扶起来。

因为手机里存了男孩妈妈的联系方式,孙女士马上拨打电话请他的妈妈过来,但此时撞了男孩的老人郭某却不想留在原地,翻身上车便准备离开,孙女士一看这不行,既然撞了人怎么能不留下来处理就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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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她上前阻拦老人,挡在老人自行车前对他说“你先不要走,孩子妈妈很快过来了。”没想到郭某情绪激动,开始骂骂咧咧,称孙女士多管闲事,试图摆脱孙女士往前走。

凑过来围观、拍视频的人越来越多,孙女士又打了报警电话,郭某见自己没法走了,只好把车停下来坐到旁边石墩上。

就在孙女士等着警察和男孩母亲过来处理此事,周围人群也对这场事故议论纷纷时,意外陡生。只见原本好好坐在石墩上的老人郭某忽然直直栽到了地面上,见状孙女士吓了一跳,立刻拨打急救电话,但等急救人员过来时已经迟了,郭某因心脏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发生一个多月后,郭某妻子和女儿将孙女士和小区的物业一并告上了法庭。

郭某亲属认为,郭某患心血管疾病不能受刺激,9月就住院了,案发当月中旬才出院,而孙女士为了防止郭某离开,和其争吵,引起郭某强烈激愤情绪病发死亡,在阻拦郭某离开时存在违法不当侵权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与物业一起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40余万元并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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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孙女士究竟要不要赔呢?当年12月12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案子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你来我往格外激烈,郭某的家属提出当时并非郭某骑车撞了小孩,是小孩冲过来撞上了郭某的车,所以郭某本身不存在过错。

按照郭某家属的观点,郭某没过错,所以孙女士阻拦郭某离开的行为就不具备正当性;还有就是孙女士与郭某的冲突间接导致郭某病发死亡,对郭某死亡一事孙女士有过错;

另外郭某倒地后,孙女士虽然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但离现场不远的地方就有一个社区医疗服务站,心血管疾病的病人,救治最佳时间在前五分钟内,且越早越好,这种情况下孙女士没有马上请服务站的医生出来帮忙救助;

如果孙女士这样做,也许郭某不会死亡,言下之意就是孙女士的合理救助义务没有尽到,在这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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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事实如何、过错怎样,并不是郭某家属说了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就有说明,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郭某家属既然起诉孙女士侵权,那就必须拿出实据证明孙女士有故意或过失的违法行为,存在过错,且她的过错和郭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但经法院审理,郭某家属这些诉讼请求都被一一驳回,孙女士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物业人员也因为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对郭某死亡后果无任何过错,同样不需要担责赔偿。

为什么呢?

因为孙女士的阻拦方式和内容都在合理限度之内,她可没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那么极端,从现场视频看,孙女士当时没有和郭某发生任何的肢体冲突,虽然言语争执是有,但孙女士也没使用任何过激的言语攻击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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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老人撞了小孩,还是小孩撞到老人,这个事情与孙女士本身无关,她只是看到男孩因为这场事故受伤,才上前察看并且要求郭某留在现场等男孩的母亲来处理;

她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符合常理,不但不违法,还具备正当性,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见义勇为行为,值得鼓励和支持;郭某突发她未知的疾病倒地,那种紧急情况下,没找诊所而是打急救电话寻求更专业的医疗救治,也是符合常理的,郭某家属的要求过于苛刻。

从时间上看,孙女士的阻拦行为在先,郭某的死亡结果在后,但孙女士事先也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种疾病不能受刺激,她的阻拦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不会直接造成郭某死亡损害后果发生,郭某死于心脏骤停,和孙女士阻拦他离开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孙女士没有侵害郭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对死亡结果的出现无法预见,郭某死亡的事她没有过错,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了。这个判决结果一出,因为非常符合公众道德价值观,瞬间赢得了网友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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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就不用怕担责,而且如果因此遭受损失的话,现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另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管是法院对这类案例的判决结果,还是民法典中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法条,实际都是在给有善心的好心人吃一颗“定心丸”,鼓励见义勇为,推动友善互助的社会良好风尚形成,若路见不平,在法治社会是不用拔刀解决的——路见不平,合理相助,维护正义自有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