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1531字,阅读完毕约需8分钟

一、问题的由来

笔者接触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文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X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马某,文某称自己手中有本市A、B、C、D等多个公司的项目资源,能帮马某居间介绍光伏发电项目。

2023年3月至年6月期间,文某先以向A公司打点送礼为名骗得马某提供的茅台酒 12瓶,并将该酒转卖后得款人民币34000元;又在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等资料上加盖了伪造的A、B、C、D公司的印章,向马某谎称已帮其与多家公司签下了光伏发电项目的合同,骗取马某的信任后,以打点费、预支居间费用等名义向马某要钱,共计骗得其人民币 471500元,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4年2月21日,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2024年4月23日,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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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通诈骗?合同诈骗

根据《〈江苏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苏高法[2023]114号)的规定,个人的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上存在差异。

普通诈骗罪:0.6万元、10万元(原为6万元,2024年1月8日调整为10万元)、50万元;‍

合同诈骗罪:2万元、50万元、200万元;

也就是说,文某从马某处获得的财物共计价值50.55万元,如果认定为普通诈骗的话,量刑起点为十年有期徒刑,而如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话,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的差异真的是非常巨大。

那么,文某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普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相比之下,普通诈骗罪并没有适用场合的特殊限制,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借由合同名义而形成的普通诈骗。

下面比较一下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差异:‍‍‍‍‍‍‍‍‍‍‍‍‍‍‍

1、客体差异

合同诈骗罪出现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表明合同诈骗罪的设立目的,包括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公私财产权,而诈骗罪保护的只有公私财产权。

2、客观行为差异

合同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本罪所对应的合同应该是受到市场秩序的调整的财产性合同。也就是说,基本上应该是属于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的合同类型。而普通诈骗显然不需要这样的客观表现形式。‍‍‍‍‍‍‍‍‍‍‍‍

3、表现形式差异

尽管大多数合同诈骗罪存在书面形式的合同,但如果认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口头协议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那这一观点显然是不准确的。除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式合同之外,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既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也不影响合同的生效。重点还是要看,双方有没有在从事与经济合同相关的行为,哪怕是诈骗或被骗,也必然是围绕合同(书面或口头)来进行的。

4、因果关系差异

合同诈骗案件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转移财产的主要原因,而在普通诈骗案件中,导致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诱因往往和合同无关。

本案中, 文某骗得马某的第一次财物(价值34000元的12瓶茅台酒),马某交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支付项目的打点费,这种行为不属于符合市场经济秩序的交付,应该定义为普通诈骗。

而文某骗得马某的第二次财物(471500元),马某是以预支居间费的形式支付给文某的,文某和马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合同,但是本案中的居间费的约定,是双方基于市场经济秩序而达成的合意,符合中介合同的基本形态,而马某相信文某已经履行了中介合同约定的义务,愿意依照中介合同的约定支付居间费,所以文某与马某之间即使没有书面的中介合同,也应该评价为“合同诈骗罪”。

三、结语

口头合同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区分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的标准主要是判断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主要为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的合同类型)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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