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标准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妨害执行公务的含义:
妨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
一般来讲,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包括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客观上是否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
二、妨害执行公务的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2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妨碍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认定:
1.煽动、纠集他人的;
2.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骨干人员;
3.泼洒污物等情节恶劣的;
4.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5.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情形等。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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