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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概念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本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护法》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在此基础上进行吸纳修改,最终作了有别于"以走私论处"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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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除了依法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之外,不得出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文物保护法规,是指国家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如《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收藏",包括受国家委托而保管,也包括个人所有。这里要说明的是,文物不同于一般财产,尤其珍贵文物,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重要文化遗产,国家予以特殊保护,即使个人对文物拥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将其出售和赠予外国人。"私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而擅自为之。"出售",是指将珍贵文物卖给外国人的行为。"赠送",是指将珍贵文物无偿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外国人",是指无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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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所说的单位,主要是指国有的和非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什么动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