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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榆林日报以《榆林中院加强府院联动 实质化解两起关联行政争议案件》为题,榆林中院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理念进行报道。

全文如下:

近日,榆林中院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理念,成功化解了两起行政争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

2016年8月,某合作社与某村签订了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取得相关土地10年使用权。在经当地县政府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备案后,合作社相继投资建成养猪场并投入生产经营。2017年7月,该县发生特大洪水,合作社养猪场被洪水损毁严重,仅剩部分附属设施,后被当作库房使用。

2023年4月,该县水利局以合作社养殖场建在河道内,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养猪场及附属设施,保障行洪通畅;期限届满后,合作社养猪场及附属实施被强制拆除。同年5月,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调查认为合作社该项目因2017年7月特大洪水而停产,投产不足一年且再未重建,该项目设施农用地闲置超过五年,以合作社该项目已不符合设施农用地使用相关规定为由,作出撤销合作社农用地备案的《通知》。

合作社不服,分别以该县水利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合作社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确认水利局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强制拆除养猪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合作社的赔偿请求。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

榆林中院受理案件后,经反复调查和审理,认为两个案件的焦点都在于合作社的构筑物被拆除后,是否应该得到补偿,将案件合并处理更有利于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榆林中院审理认为,合作社修建的养猪场当前处于河道管理范围,不仅影响正常行洪,还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养猪场在2016年修建之初是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具有一定合法性。2017年,当地发生特大洪水,地貌发生变化,河道管理范围扩大,才导致养猪场构筑物影响行洪并存在安全隐患,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完全归责于合作社。

榆林中院基于案情实际考量及保护小微企业利益出发,多次与该县政府及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经反复释法明理,政府同意支付合作社部分补偿费,但与合作社的赔偿诉求相差甚远,办案法官又多次向合作社负责人阐明养殖场所处位置存在安全隐患,且审批用地期限将至等问题。最终,合作社同意撤回上诉。

这两起关联行政争议案件的实质化解,有效推动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既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也主动担当作为,同时也助力于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来源:榆林日报